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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教師資格制度,健全教師管理機制,提升教師專業(yè)化水平,鼓勵教師立德樹人,爭做“四有”好老師,根據(jù)《教育部關于印發(fā)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暫行辦法的通知》(教師〔2013〕9號)精神,結合我省中小學教師隊伍建設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是對教師入職后從教資格的定期核查。定期注冊應與教師人事管理工作緊密結合,將嚴格教師考核和促進教師專業(yè)發(fā)展作為重要的工作目標。定期注冊應堅持以人為本、科學規(guī)范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客觀體現(xiàn)教師職業(yè)道德、業(yè)務水平和工作業(yè)績情況。
第三條 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周期為5年。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首次聘用為中小學教師時,應申請首次注冊;在本細則實施前已經在編在崗的中小學教師,也應申請首次注冊。經首次注冊后,每5年申請一次定期注冊。定期注冊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冊的人員,不得從事教育教學工作。
第四條 我省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采取“先行試點、再穩(wěn)步推進”的原則,選定贛州市及鷹潭市為先行試點單位。在試點期間,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的對象為公辦普通中小學、幼兒園在編在崗的教師。不含公辦中等職業(yè)學校、特殊教育機構、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機構、其他教育機構和民辦學校教師。根據(jù)試點情況,逐步擴大范圍。
第五條 省教育廳負責全省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工作的組織實施、管理、監(jiān)督;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教師人事管理權限,負責本區(qū)域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的組織、管理和具體實施;中小學校負責本校在編在崗教師定期注冊的組織工作,為本校教師集體辦理教師資格定期注冊。
第二章 注冊條件
第六條 申請首次注冊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任教崗位相應的教師資格;
(二)聘用為中小學在編在崗教師;
(三)具有良好的師德表現(xiàn),師德考核為合格及以上等次;
(四)身心健康,能勝任教育教學工作;
(五)新入職的教師試用期滿,須完成崗前培訓任務且考核合格。
第七條 滿足下列條件的,定期注冊合格: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中小學教師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具有良好的師德表現(xiàn),師德考核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二)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三)每個注冊有效期內完成不少于國家規(guī)定的360個培訓學時;
(四)身心健康,勝任教育教學工作。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暫緩注冊:
(一)經查實,注冊有效期內有體罰學生、亂收費或向學生家長索要錢物、違規(guī)從事有償家教等違反《中小學教師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行為的;
(二)注冊有效期內未完成國家規(guī)定的教師培訓學時的;
(三)因自身原因中止教育教學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學期以上的,但經所在學?;蚪逃姓块T批準的進修、支教、外出培訓、學術交流、病休、產假等情形除外;
(四)一個注冊周期內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暫緩注冊者,待達到定期注冊條件后,可重新申請定期注冊,注冊時間向后按年度順延。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冊不合格:
(一)違反《中小學教師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和師德考核評價標準,影響惡劣;
(二)一個定期注冊周期內連續(xù)兩年以上(含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三)依法被撤銷或喪失教師資格。
第三章 注冊程序
第十條 取得教師資格,初次聘用為教師的,試用期滿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內,申請首次注冊。
第十一條 經首次注冊后,每5年應申請一次定期注冊。教師應當在定期注冊有效期滿前60日內,申請辦理下一次教師資格定期注冊。
第十二條 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實行網(wǎng)上申請,須由本人申請,所在學校集體辦理,按照人事隸屬關系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注冊。
第十三條 申請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申請表》(網(wǎng)上打?。┮皇?份;
(二)《教師資格證書》;
(三)任教學?;蛑鞴懿块T聘用合同;
(四)任教學校出具的師德表現(xiàn)證明;
(五)任教學校出具的勝任教育教學工作證明;
(六)近5年的各年度考核證明;
(七)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教師培訓證明——江西省中小學教師繼續(xù)教育證書(電子版),為5年一周期培訓合格證。
初次聘用為教師申請首次注冊的,應當提交上述(一)(二)(三)(四)項材料,同時提交試用期滿考核合格證明。本細則實施前已經任教的在崗教師申請首次注冊的,應當提交上述(一)(二)(三)(四)(五)項材料。
第十四條 中小學教師以學校為單位,向學校所在地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申請定期注冊??h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申報材料的初審,提出注冊結論(注冊合格、暫緩注冊、注冊不合格)的建議,填報至教師資格管理信息系統(tǒng)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管理模塊中;設區(qū)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申報工作的復核;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對注冊申請進行終審,并在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管理模塊中填報注冊結論及有關信息,發(fā)放國家統(tǒng)一印制的《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結論貼》。
第十五條 終審意見給出后,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按人事隸屬關系將所轄區(qū)內的中小學教師定期注冊結論向社會公示,無異議后將申請人的《教師資格注冊申請表》注明注冊結論,加蓋公章后,一份存入個人人事檔案,一份歸檔保存。同時在申請人《教師資格證書》備注頁上粘貼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結論貼”,加蓋騎縫公章,返還教師資格證書。
第四章 結果運用
第十六條 逾期不注冊者,不得從事教育教學工作,不得晉升高一級教師職務。
第十七條 暫緩注冊者,原則上不得聘用在教育教學工作崗位。情況特殊的,經本人申請,可與任教學校簽訂試聘合同,試聘在教育教學崗位上工作,試聘期一般不超過2年。試聘期內不得晉升高一級教師職稱(職務),不得參加評優(yōu)評先。試聘期內可以重新申請注冊,符合條件的予以注冊。
第十八條 定期注冊不合格者,應予解聘,調離教育教學崗位。
第五章 注冊罰則
第十九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教師資格注冊的,視情況暫緩注冊或注冊不合格,并給予相應處罰;已經注冊的,應當撤銷注冊。
第二十條 所在學校未按期如實提供申請人定期注冊證明材料的,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 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實施定期注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監(jiān)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教師定期注冊條件者準予定期注冊的;
(二)對符合教師定期注冊條件者不予定期注冊的。
第二十二條 注冊范圍內的教師無故逾期不申請定期注冊,按照注冊不合格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申請人對定期注冊結果有異議的,可依法提出申訴或者行政復議。
第二十四條 教師資格定期注冊不收取教師和學校任何費用。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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