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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犯罪構成
1.主觀方面包括故意犯罪與過失犯罪
根據《刑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的心理態(tài)度。根據《刑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fā)生這種結果的心理狀態(tài)。
犯罪過失的心理態(tài)度表現出以下兩個特點。一是實際認識與認識能力相分離,即行為人雖然有能 力、有條件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行為人事實上沒有認識到,或者雖然認識到, 但錯誤地認為可以避免這種危害結果發(fā)生。二是主觀愿望與實際結果相分離,即行為人主觀上并不希望危害社會的結果發(fā)生,但由于其錯誤認識而導致了偏離其主觀愿望的危害結果的發(fā)生。
《刑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边@規(guī)定的即是無罪過事件。無罪過事件包括兩種情形。
(1)不可抗力。行為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
(2)意外事件。行為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
無罪過事件或缺乏認識因素,或缺乏意志因素,不具備構成罪過的條件,因此,不管客觀上造成了多么嚴重的損害結果,都不能追究刑事責任。
2、犯罪主體
犯罪主體是指實施犯罪行為并應承擔刑事責任的人。犯罪主體是犯罪構成的一個必要要件。任何犯罪都有主體。沒有犯罪主體就不存在犯罪,更不會產生刑事責任。因此,確定犯罪主體是追究刑事責任的前提。
按照《刑法》的一般規(guī)定,只有達到法定年齡并具有刑法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成為犯罪主體,責任年齡和責任能力是構成犯罪主體的必要條件。
(1)刑事責任年齡。刑事責任年齡是指法律所規(guī)定的行為人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所必須達到的年齡。《刑法》第十七條把刑事責任年齡劃分為4個階段:
①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②巳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為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③不滿十四周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④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為從寬處罰年齡階段。
此外,《刑法》第十七條第四款還規(guī)定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yǎng)。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在《刑法》第十七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七條之一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刑事責任能力。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也即辨認自己行為的意義、性質、作用、后果并加以控制的能力。
確認一個人為無責任能力,有兩個標準:一是他在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時是處于精神病狀態(tài);二是由于這種病癥使他不能辨認和控制自己的行為。前者為醫(yī)學標準,后者為心理學標準。將兩者結合起來,才能構成無責任能力。這里的精神病應作廣義的理解,不僅包括精神分裂癥、癲癇病等,也包括癡呆癥、夜游癥、病理性醉酒和一時的精神錯亂等等。
3、單位犯罪
《刑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guī)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根據這一規(guī)定,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guī)定為單位犯罪的,是單位犯罪。
(1)單位犯罪主體的認定。單位犯罪是區(qū)別于個人犯罪的一種特殊犯罪形態(tài),根據《刑法》第三十條之規(guī)定,單位犯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單位這個概念比法人更為廣泛,除法人以外還包括非法人團體。
(2)單位犯罪的刑事責任?!缎谭ā穼挝环缸飳嵭幸詢闪P制為主,以單罰制為輔的處罰原則。
刑法對單位犯罪絕大部分情況下采取兩罰制。在兩罰制中,對單位是判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是判處刑罰。
刑法在某些情況下規(guī)定了單位犯罪的單罰制,即只處罰自然人而不處罰單位。
4、犯罪客體
犯罪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而為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而我國《刑法》所保護的 那種社會關系是指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社會主義制度,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權,公民私人的財產所有權,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等等。這些社會關系在《刑法》第十三條已有明確的表述,它們一旦為犯罪行為所侵犯,就成為犯罪客體。
犯罪客體是犯罪構成的必要要件。沒有一個犯罪是沒有犯罪客體的。犯罪之所以具有社會危害性,首先是由其所侵犯的犯罪客體決定的。一個行為不侵犯任何客體,不侵犯任何社會關系,就意味著不具有社會危害性,也就不能構成犯罪。
5、犯罪構成的客觀方面
犯罪構成的客觀方面主要是犯罪行為的表現方式,主要有兩種:作為和不作為。
作為,即積極的行為,是指以積極的身體舉動實施刑法所禁止的行為。
不作為,即消極的行動,是指不實施其依法有義務實施的行為。不作為是與作為義務相關的,這是我們理解不作為的重點。不作為的作為義務有四種來源。第一是法律明文規(guī)定的義務。這種義務一般指由憲法、法律和其他法規(guī)所規(guī)定并為刑法所認可的義務,任何符合法律規(guī)定條件的人都必須履行這種義務。第二是職務或業(yè)務上要求承擔的義務。這種義務一般由有關法規(guī)、規(guī)章制度加以規(guī)定,但與前述法律明文規(guī)定的義務并不相同。第三是先行行為引起的義務。這種義務是指由于行為人的行為使某種合法權益處于危險狀態(tài)時,該行為人負有采取有效措施積極防止危害結果發(fā)生的義務。第四基于法律行為承擔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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