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沈陽醫(yī)學院授予碩士學位工作實施細則(試行)
來源:沈陽醫(yī)學院研究生教育 閱讀:1033 次 日期:2015-09-09 15:3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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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 經國務院批準,我校有權授予碩士學位。授予學位的專業(yè)按國務院批準的學科、專業(yè)為準。

第二章 碩士學位授予規(guī)定

第三條 申請人條件

凡是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愛祖國、遵紀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學術水平的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完成碩士研究生培養(yǎng)方案規(guī)定的各環(huán)節(jié)要求,成績合格,通過學位論文答辯,達到下述學術水平者,授予碩士學位:

(一)在本門學科上掌握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tǒng)的專門知識。

(二)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

(三)能較熟練地運用一門外國語閱讀專業(yè)外文資料,并能寫出論文摘要。

第四條 學位論文要求

(一) 碩士學位論文應表明作者確已在本門學科上掌握了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tǒng)的專門知識,并對所研究課題有新的見解,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

(二) 論文工作在導師指導下獨立完成,論文內容應以自己獲得的第一手實驗數(shù)據(jù)或調查數(shù)據(jù)為基礎。

(三) 學位論文寫作要求按照相關要求執(zhí)行。

第五條 學位論文答辯資格審查

在完成論文工作后,申請碩士學位人員應參加學院組織的培養(yǎng)終審、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檢測和論文初審,通過以上審查的碩士學位申請人員才可以提出學位論文答辯申請,經導師、所在教研室和二級學院審查同意后,經學科處核定其學位課程成績已達到標準方可參加論文答辯。

第六條 學位論文評閱

學術型研究生在學位論文答辯資格審查通過后,由學校為申請人聘請有關學科專家作為論文評閱人。學位論文應由答辯委員會秘書送交論文評閱人。

應聘請2位與論文研究領域相關學科的具有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的副教授及以上職稱(或相當專業(yè)技術職稱)人員評閱論文(至少1名為非沈陽醫(yī)學院系統(tǒng)專家)。導師不能作為論文評閱人。碩士學位論文應在答辯前半個月送交論文評閱人。

論文評閱人應當對學位論文寫出詳細的學術評語,供論文答辯委員會參考。答辯前,論文評閱人的姓名和評閱意見應對申請學位人員保密,并密封傳遞。2位評閱人均認為論文達到碩士學位論文水平并同意答辯后,各二級單位方可組織學位論文答辯。

第七條 學位論文答辯

(一)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組成

學術型碩士研究生論文答辯委員會由5名副教授及以上職稱(或相當專業(yè)技術職稱)的具有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的專家組成,其中至少包括2名非沈陽醫(yī)學院系統(tǒng)專家。論文答辯委員會主席一般由具有教授職稱的專家擔任。導師不能作為答辯委員會成員。

答辯委員會設秘書1人,由講師及以上職稱(或相當專業(yè)技術職稱)的教師擔任。寄送學位論文、聘書、組織答辯及答辯接待等事宜均由答辯委員會秘書辦理,學位申請人不得參與。

(二)學位論文答辯一般應公開舉行。事先應張貼答辯海報,同時將答辯人姓名、學位論文題目、答辯時間、答辯地點等上報學校和院系研究生管理部門。

(三)學位論文答辯會程序:

1.各二級單位研究生管理人員介紹答辯委員會成員、答辯人導師、答辯秘書等,并由答辯委員會成員推選答辯委員會主席。

2.答辯會開始,答辯委員會主席主持答辯會。

3.導師介紹學位申請人基本情況,包括簡歷、課程考試成績、論文完成情況。

4.學位申請人報告學位論文。

5.答辯委員會成員與到會人員提問,學位申請人回答問題。

6.答辯委員會成員合議。學位申請人與到會人員(包括導師)暫時退席;答辯委員會主席介紹論文評閱人評語,然后以無記名方式投票表決,寫出答辯委員會決議。

7.答辯委員會主席宣讀答辯委員會決議及答辯委員會投票結果。

8.答辯委員會主席宣布答辯會結束。

(四)答辯秘書應詳細記錄答辯會議全過程。

(五)論文答辯委員會根據(jù)答辯情況,就是否建議授予碩士學位做出決議。決議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經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過。決議經論文答辯委員會主席簽字后,報送二級單位進行評審。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未通過者,經論文答辯委員會同意,可在一年內修改論文,重新答辯一次。重新答辯仍未通過者,不再補行答辯,不授予碩士學位。

第八條 申請碩士學位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授予碩士學位:

(一)未修滿規(guī)定學分,獲得畢業(yè)證書者。

(二)學位論文答辯未通過者。

(三)剽竊或抄襲他人研究成果,學位論文或發(fā)表學術論文有造假等學術失范行為者。

(四)在校期間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者。

第九條 學術型研究生發(fā)表論文規(guī)定

為保證學位論文質量,學校規(guī)定研究生需發(fā)表論文方可申請學位。研究生在讀期間未按照學院有關規(guī)定發(fā)表符合要求的學術論文,可以準予答辯和如期畢業(yè),但暫不進行學位評定。在2年內提交符合要求的論文者可予以學位評定。過期不再受理學位申請。

第三章 碩士學位授予程序

第十條 學校根據(jù)授予碩士學位條件的規(guī)定逐個審核應屆畢業(yè)生,對符合條件者,提出擬授予碩士學位名單。

第十一條 擬授予碩士學位的名單,經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通過,由學校負責發(fā)放學位證書。

第十二條 經審批簽字后的審批表由學校存入學生檔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由沈陽醫(yī)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解釋。

沈陽醫(yī)學院

2014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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