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哈爾濱理工大學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定與管理辦法試行通知
來源:哈爾濱理工大學網(wǎng) 閱讀:1605 次 日期:2015-09-22 10:2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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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各有關部門:

《哈爾濱理工大學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定與管理辦法(試行)》業(yè)經(jīng)2015年8月31日第472次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哈爾濱理工大學

2015年9月2日

哈爾濱理工大學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定與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定與管理工作,根據(jù)財政部、教育部《關于印發(fā)〈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12〕342號)及教育部、財政部《關于印發(fā)〈普通高等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的通知》(教財〔2014〕1號)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所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在我校就讀的全日制(全脫產(chǎn)學習)研究生均有資格申請。超出學制期限基本修業(yè)年限及已畢業(yè)的研究生,不具備參評資格。

第三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每年評審一次,研究生在學制期限基本修業(yè)年限內(nèi)可多次申請并獲得研究生國家獎學金,但參評成果不可重復使用。

第四條 在學制期限基本修業(yè)年限內(nèi),因國家和學校公派出國留學或校際交流在境外學習的研究生,具備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參評資格;由于因私出國留學、疾病等原因未在校學習的研究生,期間內(nèi)不具備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參評資格。

第二章獎勵標準與基本申請條件

第五條 博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3萬元;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2萬元。

第六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基本申請條件:

(一)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chǎn)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思想進步,政治方向堅定;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尊敬師長,團結同學,恪守學術道德;

(四)學習刻苦,學風端正,學習成績優(yōu)秀,通過國家英語四級考試或其他語種通過與英語四級相應等級的國家考試;

(五)科研創(chuàng)新能力或?qū)I(yè)實踐能力顯著,發(fā)展?jié)摿ν怀觯?/P>

1.參加高水平科研項目的研究工作且是主要研究成員;

2.在高水平期刊上公開發(fā)表論文;

3.獲得國家發(fā)明專利;

4.積極參加各類省級(含)以上科技競賽并獲得三等獎以上獎項。

第七條 出現(xiàn)以下任一情況者,不具備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參評資格:

(一)違反國家法律、校紀校規(guī)而受到懲處或處分者;

(二)有抄襲剽竊、弄虛作假等學術不端行為,經(jīng)查證屬實者;

(三)參評學年學籍狀態(tài)處于休學、保留學籍者;

(四)參評學年有重修記錄者。

第三章 評審機構

第八條 學校成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由主管研究生工作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研究生導師代表等組成。評審領導小組負責制定名額分配方案,統(tǒng)籌領導、協(xié)調(diào)、監(jiān)督評審工作,處理學生對評審結果的申訴。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研究生部,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條 各研究生培養(yǎng)單位成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一般由5-7人組成,研究生培養(yǎng)單位領導任主任委員,研究生導師代表、研究生學生工作人員、研究生代表任委員。評審委員會負責本單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評定、匯總、報審等工作,并指定相關工作人員負責具體管理工作。各研究生培養(yǎng)單位的評審委員會名單及實施細則報研究生部備案。

第四章 評審程序

第十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評審工作,應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規(guī)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yōu)”的原則,按照“學生申請、導師評價、研究生培養(yǎng)單位評審、學校審定”的程序進行,杜絕弄虛作假。

第十一條 申請國家獎學金的研究生,應如實填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見附件),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向所在培養(yǎng)單位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研究生培養(yǎng)單位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組織開展初步評審工作,評審中應充分尊重學科、研究生導師和研究生黨支部(或研究生代表)的推薦意見。研究生培養(yǎng)單位評審委員會確定本單位擬獲獎學生名單后,應在本單位內(nèi)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提交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審定,并在全校范圍內(nèi)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評審結果經(jīng)學校公示無異議后,報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最終報教育部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

第十三條 對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學生,可在研究生培養(yǎng)單位公示階段向所在培養(yǎng)單位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評審委員會應及時予以答復。如學生對答復仍存在異議,可在學校公示階段向?qū)W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提出申訴。

第五章 獎學金管理與監(jiān)督

第十四條 學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通過計劃財務處將當年研究生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fā)放給獲獎學生。研究生部將獲獎情況記入學生學籍檔案,并頒發(fā)國家統(tǒng)一印制的榮譽證書。

第十五條 計劃財務處、研究生部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相關規(guī)定,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資金加強管理,??顚S茫坏媒亓?、擠占、挪用,并配合財政、審計、紀檢監(jiān)察等部門的監(jiān)督和檢查。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各研究生培養(yǎng)單位須依據(jù)本辦法,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質(zhì)和學習成績?yōu)榛緱l件,科學合理地制定本單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指標體系及評定實施細則。對學術學位研究生,評審標準應偏重考察其科研創(chuàng)新能力及相關科研成果;對專業(yè)學位研究生,評審標準應偏重考察其專業(yè)實踐能力和適應專業(yè)崗位的綜合素質(zhì)。

第十七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需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請,各研究生培養(yǎng)單位根據(jù)學校下達的指標,按照本單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定實施細則開展工作。

第十八條 對于新入學的研究生,各研究生培養(yǎng)單位應根據(jù)本單位實際情況設計科學合理的實施細則,重點考察其研究生招生考試相關成績,兼顧其在本科階段取得的突出成績,確保符合條件的新入學研究生具有公平獲得國家獎學金的資格。

第十九條 對于碩博連讀研究生,根據(jù)當年所修課程的層次階段確定其身份,參與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評定。碩博連讀研究生在注冊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申請國家獎學金;注冊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請國家獎學金。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部負責解釋。

附: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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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來源于哈爾濱理工大學網(wǎng),最近更新201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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