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考試院關于2012年全國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簡章
來源:四川省教育考試院 閱讀:1648 次 日期:2011-08-19 13: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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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培養(yǎng)目標

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以下簡稱招生單位)招收碩士生,是為了培養(yǎng)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紀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務國家服務人民的社會責任感,掌握本學科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tǒng)的專業(yè)知識,具有創(chuàng)新精神和從事科學研究、教學、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層次學術型專門人才以及具有較強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能夠承擔專業(yè)技術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職業(yè)素養(yǎng)的高層次應用型專門人才。

二、報考條件

(一)報名參加碩士研究生全國統(tǒng)一入學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2.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愿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品德良好,遵紀守法。

3.年齡一般不超過40周歲(1971年8月31日以后出生者),報考委托培養(yǎng)和自籌經費的考生年齡不限。

4.身體健康狀況符合國家和招生單位規(guī)定的體檢要求。

5.已獲碩士或博士學位的人員只準報考委托培養(yǎng)或自籌經費碩士生。

6.考生的學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國家承認學歷的應屆本科畢業(yè)生。

(2)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畢業(yè)學歷的人員。

(3)獲得國家承認的高職高專畢業(yè)學歷后,經2年或2年以上(從高職高專畢業(yè)到2012年9月1日,下同),達到與大學本科畢業(yè)生同等學力,且符合招生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培養(yǎng)目標對考生提出的具體業(yè)務要求的人員。

(4)國家承認學歷的本科結業(yè)生和成人高校(含普通高校舉辦的成人高等學歷教育)應屆本科畢業(yè)生,按本科畢業(yè)生同等學力身份報考。

(5)已獲碩士、博士學位的人員。

自考本科生和網絡教育本科生須在報名現場確認截止日期(2011年11月14日)前取得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畢業(yè)證書方可報考。在校研究生報考須在報名前征得所在培養(yǎng)單位同意。

(二)專業(yè)學位碩士研究生全國統(tǒng)一考試的報考條件按下列規(guī)定執(zhí)行:

1.報名參加法律碩士(非法學)專業(yè)學位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一)中的各項要求。

(2)在高校學習的專業(yè)為非法學專業(yè)(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yè)目錄法學門類中的法學類專業(yè)[代碼為0301]畢業(yè)生不得報考)。

2.報名參加法律碩士(法學)專業(yè)學位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一)中的各項要求。

(2)在高校學習的專業(yè)為法學專業(yè)(僅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yè)目錄法學門類中的法學類專業(yè)[代碼為0301]畢業(yè)生方可報考)。

3.報名參加工商管理碩士、公共管理碩士、旅游管理碩士、工程管理碩士、工程碩士中的項目管理、教育碩士中的教育管理、體育碩士中的競賽組織專業(yè)學位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一)中第1、2、3、4、5各項的要求。

(2)大學本科畢業(yè)后有3年或3年以上工作經驗的人員;獲得國家承認的高職高專畢業(yè)學歷后,有5年或5年以上工作經驗,達到與大學本科畢業(yè)生同等學力的人員;已獲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并有2年或2年以上工作經驗的人員。

4.報名參加除法律碩士(非法學)、法律碩士(法學)、工商管理碩士、公共管理碩士、旅游管理碩士、工程管理碩士、工程碩士中的項目管理、教育碩士中的教育管理、體育碩士中的競賽組織外的其他專業(yè)學位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一)中的各項要求。

(三)報名參加經教育部批準的招生單位自行組織的單獨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一)中第1、2、3、4、5各項的要求。

2.取得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學歷后連續(xù)工作4年或4年以上,業(yè)務優(yōu)秀,已經發(fā)表過研究論文(技術報告)或者已經成為業(yè)務骨干,經考生所在單位同意和兩名具有高級專業(yè)技術職稱的專家推薦,為本單位定向培養(yǎng)或委托培養(yǎng)的在職人員;獲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后工作2年或2年以上,業(yè)務優(yōu)秀,經考生所在單位同意和兩名具有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的專家推薦,為本單位委托培養(yǎng)的在職人員。

建筑學碩士、工程碩士、城市規(guī)劃碩士、農業(yè)推廣碩士、獸醫(yī)碩士、風景園林碩士、林業(yè)碩士、臨床醫(yī)學碩士、口腔醫(yī)學碩士、公共衛(wèi)生碩士、護理碩士、藥學碩士、中藥學碩士等13個專業(yè)學位類別可設置單獨考試。

(四)經審定可以開展推免生工作的高等學校,可以推薦本校規(guī)定數量的優(yōu)秀應屆本科畢業(yè)生免初試,并在2011年10月25日前直接到報考單位參加復試和辦理接收手續(xù)。推薦和接收辦法由學校(招生單位)根據教育部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被接收的推免生(包括研究生支教團和農村教育碩士項目的推免生)須在國家規(guī)定的報名時間內到報考點辦理報名手續(xù),且不得再參加統(tǒng)考。到2011年10月25日仍未落實接收招生單位的推免生不再保留推免生資格。

除工商管理碩士、公共管理碩士、旅游管理碩士、工程管理碩士、及工程碩士中的項目管理、教育碩士中的教育管理、體育碩士中的競賽組織外,其它各學科(類別)、專業(yè)(領域)均可接收推免生。

三、報名

報名包括網上報名和現場確認兩個階段。應屆本科畢業(yè)生原則上應選擇就讀學校所在?。▍^(qū)、市)的報考點辦理網上報名和現場確認手續(xù)。其他考生應選擇工作或戶口所在地?。▍^(qū)、市)的報考點辦理網上報名和現場確認手續(xù)。

(一)網上報名:報考2012年碩士生一律采取網上報名方式。

1.網上報名日期:2011年10月10日—31日每天9:00-22:00(逾期不再補報,也不得再修改報名信息)。

預報名時間為2011年9月25日至9月29日(每天9:00-22:00)。

2.考生登錄“中國研究生招生信息網”(公網網址:http://yz.chsi.com.cn,教育網址:http://yz.chsi.cn,以下簡稱研招網)瀏覽報考須知,按教育部、本人所在地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報考點以及報考招生單位的網上公告要求報名,凡不按要求報名、網報信息誤填、錯填或填報虛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試或錄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擔。在上述報名日期內,考生可自行修改網報信息。

3.網上報名填寫報考信息時注意事項:

(1)考生只填報一個招生單位的一個專業(yè)。待考試結束,教育部公布進入復試基本分數要求后,考生可通過研招網調劑服務系統(tǒng)了解招生單位的生源缺額信息并根據自己的成績再填報調劑志愿。

(2)同等學力的報考人員,應按招生單位要求如實填寫學習情況和提供真實材料。

(3)考生(含推免生)要準確填寫個人信息,對本人所受獎懲情況,特別是要如實填寫在參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過程中因違規(guī)、作弊所受處罰情況。對弄虛作假者,招生單位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8號〕)和《2012年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管理規(guī)定》進行處理。

4.國家按照一區(qū)、二區(qū)確定考生參加復試基本分數要求,一區(qū)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河北、山西、遼寧、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重慶、四川、陜西等21?。ㄊ校?;二區(qū)包括內蒙古、廣西、海南、貴州、云南、西藏、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10省(區(qū))。

報考地處二區(qū)招生單位且畢業(yè)后在國務院公布的民族區(qū)域自治地方(以下簡稱民族區(qū)域自治地方,見附1)就業(yè)的少數民族普通高校應屆本科畢業(yè)生,或者工作單位在民族區(qū)域自治地方范圍的少數民族在職人員考生(在網上報名時須如實填寫少數民族身份,且申請為少數民族地區(qū)的定向或委托培養(yǎng)方式),方可按規(guī)定享受少數民族照顧政策。

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干計劃以報名時填報的信息為準,不得更改。

5.已被招生單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報名參加統(tǒng)考。否則,將取消推免生資格,列為統(tǒng)考生。

6.現役軍人報考地方或軍隊招生單位,以及地方考生報考軍隊招生單位,應事先認真閱讀了解解放軍及招生單位有關報考要求,遵守保密規(guī)定,按照規(guī)定填報報考信息。不明之處應事先與招生單位聯系。

(二)所有考生(含推免生、研究生支教團和農村教育碩士生)均須到報考點現場確認網報信息,并繳費和照相。

1.報考點現場確認時間

2011年11月10日至11月14日。逾期不再補辦。

2.現場確認地點

報考單獨考試及工商管理碩士、公共管理碩士、旅游管理碩士和工程管理碩士的考生必須到招生單位所在地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指定的報考點進行確認報名。其他考生到本人戶口或工作所在地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指定的報考點進行確認報名。

3.現場確認程序

(1)考生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限“居民身份證”、“軍官證”、“文職干部證”、“軍校學員證”)、學歷證書(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舉辦的成人高校學歷教育應屆本科畢業(yè)生持學生證)和網上報名編號,由報考點工作人員進行核對。

自考本科生和網絡教育本科生須憑已經取得的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畢業(yè)證書方可辦理網上報名現場確認手續(xù)。

考生本人對網上報名信息要進行認真核對并確認。經考生確認的報名信息在考試、復試及錄取階段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寫錯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擔。

(2)考生按規(guī)定繳納報考費(考生辦理報考手續(xù)繳納報考費后,不再退還)。

(3)報考點按規(guī)定采集考生本人圖像信息。

四、考生報考資格審查

招生單位對考生網上填報的報名信息進行全面審查,并重點核查考生填報的學歷(學籍)信息,符合報考條件的考生準予考試。

對考生的學歷(學籍)信息有疑問的,招生單位可要求考生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供權威機構出具的認證證明后,再準予考試。

招生單位在審查考生資格時,發(fā)現偽造證件情況時,可扣留偽造證件。

五、初試

(一)2011年12月25日-2012年1月9日,考生可憑網報用戶名和密碼登錄研招網下載打印《準考證》。《準考證》正反兩面在使用期間不得涂改。

(二)考生憑下載打印的《準考證》及有效身份證件(限“居民身份證”、“軍官證”、“文職干部證”、“軍校學員證”)參加初試。

(三)初試日期和時間

2012年1月7日至1月8日(超過3小時的考試科目在1月9日進行)。

考試時間以北京時間為準,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1月9日,起始時間8:30,截止時間由招生單位確定,不超過14:30)。

不在規(guī)定日期舉行的研究生入學考試,國家一律不予承認。

(四)初試科目

1月7日上午思想政治理論、管理類聯考綜合能力

1月7日下午外國語

1月8日上午業(yè)務課一

1月8日下午業(yè)務課二

1月9日考試時間超過3小時的考試科目

每科考試時間一般為3小時;建筑設計等特殊科目考試時間最長不超過6小時。

初試方式均為筆試。

(五)考試大綱及命題

碩士研究生招生全國統(tǒng)考科目為思想政治理論、英語一、英語二、俄語、日語、數學一、數學二、數學三、教育學專業(yè)基礎綜合、心理學專業(yè)基礎綜合、歷史學基礎、西醫(yī)綜合、中醫(yī)綜合。

全國聯考科目為數學(農)、化學(農)、植物生理學與生物化學、動物生理學與生物化學、計算機學科專業(yè)基礎綜合、管理類聯考綜合能力、法碩聯考專業(yè)基礎(非法學)、法碩聯考綜合(非法學)、法碩聯考專業(yè)基礎(法學)、法碩聯考綜合(法學)。

全國統(tǒng)考和聯考科目的命題工作由教育部考試中心統(tǒng)一組織;統(tǒng)考科目考試大綱由教育部考試中心統(tǒng)一編制,聯考科目考試大綱由教育部考試中心或教育部指定的相關機構組織編制。

(六)報考單獨考試及工商管理碩士、公共管理碩士、旅游管理碩士和工程管理碩士的考生必須到招生單位所在地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指定的考場應試。其他考生到本人戶口或工作所在地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指定的考場應試。

(七)考生在每科考試開考15分鐘后不得入場。初試交卷出場時間不得早于每科考試結束前30分鐘,具體出場時間由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規(guī)定,交卷出場后不得再進場續(xù)考,也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或交談。

(八)考生初試成績由考生報考的招生單位負責通知。

六、復試

(一)招生單位在復試前對考生的有效身份證件、學歷證書、學生證等報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資格進行嚴格審查,對不符合教育部規(guī)定者,不予復試。

對考生的學歷(學籍)信息仍有疑問的,招生單位可要求考生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供權威機構出具的認證證明。

(二)復試時間、地點、內容范圍、方式由招生單位自定。復試辦法和程序由招生單位公布。全部復試工作一般應在2012年4月底前完成。招生單位認為必要時,可再次復試。外國語聽力及口語測試在復試進行,成績計入復試成績。

(三)對以同等學力身份(以報名時為準)報考的考生(除法律(非法學)、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和工程管理專業(yè)學位碩士外),復試時,應加試至少兩門本科主干課程。加試方式為筆試。

(四)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會計、圖書情報、審計專業(yè)學位碩士思想政治理論考試由招生單位在復試中進行。

(五)少數民族地區(qū)僅指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全國民族區(qū)域自治地方簡表》中所列的民族自治區(qū)域??忌纳贁得褡迳矸菥W報時應如實填寫,現場確認后不得更改。

(六)教育部依據碩士生培養(yǎng)目標,結合年度招生計劃、生源情況及總體初試成績情況,確定考生進入復試基本分數要求。

對單考生進入復試的基本分數要求由招生單位自定。

經教育部批準的北京大學等自劃線高校(名單見附2)自行確定本校復試分數線。

各招生單位按照一定比例進行差額復試。差額比例一般按照120%左右掌握,生源充足的招生單位,可以適度擴大差額復試比例。進行初試科目改革的學科專業(yè)復試差額比例可適當擴大,具體比例由招生單位自定。

七、調劑

報考學術型和報考專業(yè)學位研究生之間的相互調劑政策,待初試結束后,視第一志愿生源上線情況而定。調劑工作的具體要求和程序由招生單位按教育部錄取政策確定并公布。屆時,考生可通過研招網調劑服務系統(tǒng)填寫報考調劑志愿。

八、體檢

體檢工作由招生單位在復試階段組織進行,體檢須在招生單位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yī)院進行。招生單位參照教育部、衛(wèi)生部、中國殘聯印發(fā)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要求,按照《教育部辦公廳衛(wèi)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規(guī)定,結合招生專業(yè)實際情況,提出本單位體檢要求。具體要求見各招生單位招生簡章或復試通知。

九、錄取

招生單位根據國家下達的招生計劃,考生入學考試的成績(含初試和復試)并結合其平時學習成績和思想政治表現、業(yè)務素質以及身體健康狀況確定錄取名單。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碩士研究生錄取類別分為定向、非定向、委托培養(yǎng)和自籌經費。參加單獨考試的考生,只能被錄取為回原單位的定向培養(yǎng)碩士生或委托培養(yǎng)碩士生。

招收定向培養(yǎng)、委托培養(yǎng)碩士生均實行合同制。招生單位、用人單位、擬錄取為定向培養(yǎng)、委托培養(yǎng)的考生之間,必須在考生錄取前,分別簽訂合同。

被擬錄取的新生如保留入學資格,需在錄取前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招生單位同意,可以參加工作1至2年,再入學學習。

對在報名及考試中有違規(guī)行為的考生,有關部門視不同情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教育部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理。對弄虛作假者(含推免生),不論何時,一經查實,即按有關規(guī)定取消報考資格、錄取資格或學籍。

考試誠信狀況將作為考生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內容和錄取的重要依據,對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招生單位不予錄取。

對作弊考生的有關情況,有關單位將按規(guī)定通報其所在學?;騿挝?,并記入考生的誠信檔案和人事檔案,作為其今后升學和就業(yè)的重要參考依據。對在當年作弊的考生,下一年度不允許報考;對嚴重作弊的在校生,按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分,直至開除學籍;對作弊的在職考生,有關部門將情況通知考生所在單位,由考生所在單位視情節(jié)給予黨紀或政紀處分;對于違法者,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十、畢業(yè)生就業(yè)

定向或委托培養(yǎng)碩士生畢業(yè)后回定向或委托單位就業(yè)。

非定向和自籌經費碩士生畢業(yè)時采取畢業(yè)研究生與用人單位“雙向選擇”的方式,落實就業(yè)去向,或按照培養(yǎng)合同就業(yè)。招生單位及所在地省級畢業(yè)生就業(yè)主管部門負責辦理相關手續(xù)。

十一、其他

(一)考生因報考研究生與所在單位產生的問題由考生自行處理。若因上述問題使招生單位無法調取考生檔案,造成考生不能復試或無法被錄取,招生單位不承擔責任。

(二)已獲得碩士(博士)學位的人員,被錄取為碩士生后,培養(yǎng)經費及在學期間的待遇按委托培養(yǎng)或自籌經費培養(yǎng)合同辦理。

(三)各招生單位根據本簡章,結合各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單位招生簡章。

(四)現役軍人報考碩士生及軍隊系統(tǒng)的招生單位招收碩士生,按解放軍總政治部規(guī)定辦理。

附:1.全國民族區(qū)域自治地方簡表

2.進行自主確定復試分數線改革試點的高校名單

全國民族區(qū)域自治地方簡表

民族區(qū)域自治地方 所在省區(qū)市
自治區(qū)  
內蒙古自治區(qū) 內蒙古自治區(qū)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
西藏自治區(qū) 西藏自治區(qū)
寧夏回族自治區(qū) 寧夏回族自治區(qū)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
自治州  
延邊朝鮮族自治州 吉林省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湖北省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湖南省
甘孜藏族自治州 四川省
涼山彝族自治州 四川省
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 四川省
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貴州省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貴州省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貴州省
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 云南省
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 云南省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 云南省
大理白族自治州 云南省
迪慶藏族自治州 云南省
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云南省
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 云南省
楚雄彝族自治州 云南省
甘南藏族自治州 甘肅省
臨夏回族自治州 甘肅省
玉樹藏族自治州 青海省
海南藏族自治州 青海省
黃南藏族自治州 青海省
海北藏族自治州 青海省
果洛藏族自治州 青海省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青海省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
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
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
昌吉回族自治州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
伊黎哈薩克自治州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
自治縣(自治旗)  
孟村回族自治縣 河北省
大廠回族自治縣 河北省
青龍滿族自治縣 河北省
豐寧滿族自治縣 河北省
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 河北省
寬城滿族自治縣 河北省
鄂倫春自治旗 內蒙古自治區(qū)
鄂溫克族自治旗 內蒙古自治區(qū)
莫力達瓦達斡爾祖自治旗 內蒙古自治區(qū)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縣 遼寧省
阜新蒙古族自治縣 遼寧省
新賓滿族自治縣 遼寧省
岫巖滿族自治縣 遼寧省
清原滿族自治縣 遼寧省
本溪滿族自治縣 遼寧省
桓仁滿族自治縣 遼寧省
寬甸滿族自治縣 遼寧省
前郭爾羅斯蒙古族自治縣 吉林省
長白朝鮮族自治縣 吉林省
伊通滿族自治縣 吉林省
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 黑龍江省
景寧畬族自治縣 浙江省
長陽土家族自治縣 湖北省
五峰土家族自治縣 湖北省
通道侗族自治縣 湖南省
江華瑤族自治縣 湖南省
城步苗族自治縣 湖南省
新晃侗族自治縣 湖南省
芷江侗族自治縣 湖南省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縣 湖南省
麻陽苗族自治縣 湖南省
連南瑤族自治縣 廣東省
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 廣東省
乳源瑤族自治縣 廣東省
龍勝各族自治縣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
金秀瑤族自治縣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
融水苗族自治縣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
三江侗族自治縣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
隆林各族自治縣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
都安瑤族自治縣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
巴馬瑤族自治縣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
富川瑤族自治縣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
羅城仫佬族自治縣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
環(huán)江毛南族自治縣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
大化瑤族自治縣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
恭城瑤族自治縣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
樂東黎族自治縣 海南省
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 海南省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 海南省
昌江黎族自治縣 海南省
白沙黎族自治縣 海南省
陵水黎族自治縣 海南省
木里藏族自治縣 四川省
峨邊彝族自治縣 四川省
馬邊彝族自治縣 四川省
北川羌族自治縣 四川省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 重慶市
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 重慶市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 重慶市
石柱土家族自治縣 重慶市
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 貴州省
松桃苗族自治縣 貴州省
三都水族自治縣 貴州省
鎮(zhèn)寧布依族苗族自治縣 貴州省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縣 貴州省
關嶺布依族苗族自治縣 貴州省
玉屏侗族自治縣 貴州省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 貴州省
沿河土家族自治縣 貴州省
務川仡佬族苗族自治縣 貴州省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縣 貴州省
峨山彝族自治縣 云南省
瀾滄拉祜族自治縣 云南省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縣 云南省
孟連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縣 云南省
耿馬傣族佤族自治縣 云南省
寧蒗彝族自治縣 云南省
貢山獨龍族怒族自治縣 云南省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縣 云南省
石林彝族自治縣 云南省
玉龍納西族自治縣 云南省
屏邊苗族自治縣 云南省
河口瑤族自治縣 云南省
滄源佤族自治縣 云南省
西盟佤族自治縣 云南省
南澗彝族自治縣 云南省
墨江哈尼族自治縣 云南省
尋甸回族彝族自治縣 云南省
沅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縣 云南省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縣 云南省
維西傈僳族自治縣 云南省
漾濞彝族自治縣 云南省
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 云南省
金平苗族瑤族傣族自治縣 云南省
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縣 云南省
景東彝族自治縣 云南省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縣 云南省
雙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縣 云南省
蘭坪白族普米族自治縣 云南省
鎮(zhèn)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縣 云南省
天祝藏族自治縣 甘肅省
肅北蒙古族自治縣 甘肅省
東鄉(xiāng)族自治縣 甘肅省
張家川回族自治縣 甘肅省
肅南裕固族自治縣 甘肅省
阿克塞哈薩克族自治縣 甘肅省
積石山保安族東鄉(xiāng)族撒拉族自治縣 甘肅省
門源回族自治縣 青海省
互助土族自治縣 青海省
化隆回族自治縣 青海省
循化撒拉族自治縣 青海省
河南蒙古族自治縣 青海省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縣 青海省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 青海省
焉耆回族自治縣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
察布查爾錫伯自治縣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
木壘哈薩克自治縣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
和布克塞爾蒙古自治縣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
塔什庫爾干塔吉克自治縣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
巴里坤哈薩克自治縣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
注:如有變化,以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為準。

進行自主確定復試分數線改革試點的高校名單(34所)

北京大學 中國人民大學
清華大學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
北京理工大學 中國農業(yè)大學
北京師范大學 南開大學
天津大學 大連理工大學
東北大學 吉林大學
哈爾濱工業(yè)大學 復旦大學
同濟大學 上海交通大學
南京大學 東南大學
浙江大學 中國科學技術大學
廈門大學 山東大學
武漢大學 華中科技大學
湖南大學 中南大學
中山大學 華南理工大學
四川大學 重慶大學
電子科技大學 西安交通大學
西北工業(yè)大學 蘭州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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