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安徽省體育教練員系列專業(yè)技術資格評審標準條件(試行)
來源:合肥人事考試網(wǎng) 閱讀:3517 次 日期:2016-04-15 13:4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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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體育教練員系列專業(yè)技術資格評審標準條件(試行)

皖體人〔2007〕68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我省體育教練員系列專業(yè)技術人員的能力和水平,推進專業(yè)技術人才隊伍建設,培養(yǎng)造就一支高素質專業(yè)技術人才隊伍,進一步調動體育專業(yè)技術人員的工作積極性,營造人才輩出、人盡其才、多出成果的社會環(huán)境,根據(jù)國家和我省職稱制度改革的有關政策規(guī)定,結合體育教練員系列特點,制定本標準條件。

第二條 體育教練員系列專業(yè)技術資格名稱為國家級教練、高級教練、一級教練、二級教練、三級教練。國家級教練、高級教練為高級,一級教練為中級,二、三級教練為初級。

第三條 對符合本規(guī)定申報條件的人員,通過評審或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評價,取得相應專業(yè)技術資格,表明其具備承擔相應崗位工作的理論水平和業(yè)務能力。

第四條 對在體育訓練教學專業(yè)技術崗位上做出突出貢獻的專業(yè)技術人員,可不受學歷、資歷、職稱、身份等條件限制,破格申報評審相應專業(yè)技術資格。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五條 本標準條件適用于全省從事體育訓練教學工作的專業(yè)技術人員,以及與用人單位簽訂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的離退休體育訓練教學人員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體育訓練教學人員。

第六條 已經(jīng)取得非體育教練專業(yè)技術資格的人員,符合本標準條件的,可以根據(jù)工作需要,申報評審體育教練員系列相應專業(yè)技術資格。

第三章 基本條件

第七條 擁護中國共產(chǎn)黨的領導,熱愛祖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紀守法,團結協(xié)作,有良好的職業(yè)道德;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

第八條 愛崗敬業(yè),勇于開拓,努力進取,有鉆研和創(chuàng)新精神,在體育技術引進、改造和創(chuàng)新中做出一定的成績;任期內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達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九條 按照規(guī)定要求,取得相應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第四章 申報條件

第十條 學歷資歷條件

(一)高級教練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獲得博士學位后,取得一級教練資格并從事本專業(yè)工作滿2年;

2.獲得大學??埔陨蠈W歷后,取得一級教練資格并從事本專業(yè)工作滿5年。

(二)一級教練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獲得研究生學歷或第二學士學位后,取得二級教練資格并從事本專業(yè)工作滿3年;

2.獲得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后,取得二級教練資格并從事本專業(yè)工作滿4年。

(三)二級教練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獲得大學??埔陨蠈W歷后,從事訓練教學工作一年以上;

2.獲得中專學歷,在優(yōu)秀運動隊訓練五年以上并獲全國最高水平比賽前三名的優(yōu)秀運動員,退役后從事訓練教學工作一年以上;

3.擔任三級教練滿2年。

(四)三級教練

獲得中專學歷后,從事訓練教學工作滿1年。

第十一條 外語、計算機、繼續(xù)教育條件

(一)按照規(guī)定參加國家統(tǒng)一組織的職稱外語和計算機

應用能力考試,取得合格證,或符合免試條件。

(二)按照規(guī)定參加繼續(xù)教育培訓,并取得專業(yè)技術人員繼續(xù)教育證書。

第五章 能力業(yè)績條件

第十二條 高級教練條件

申報高級教練資格,除具備本標準條件第七、八、九、十、十一條外,還須具備下列三項條件:

(一)能力條件

具有堅實的體育基礎理論和專業(yè)知識,掌握本專業(yè)國內外現(xiàn)狀和發(fā)展趨勢,對本項目訓練教學或對選材和基礎訓練教學有較深的研究,有承擔優(yōu)秀運動員的訓練教學和參加國內外重大比賽的指導能力,能解決訓練教學和比賽中關鍵性技術難題,能夠指導中、初級教練員完成訓練教學和比賽任務。

(二)業(yè)績條件

1.優(yōu)秀運動隊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直接訓練兩年以上的運動員獲奧運會參賽資格或世界錦標賽、世界杯賽錄取名次;或亞運會、全運會前三名,集體項目前六名(籃、排、足球前十六名);或亞洲錦標賽、亞洲杯賽、全國年度最高水平比賽冠軍并全運會第四至第六名;或全國年度最高水平比賽2人次冠軍,或全國青年最高水平比賽、全國城市運動會3人次冠軍,集體項目2次前三名(籃、排、足球前十二名);

(2)直接培訓兩年以上的運動員輸送后四年(體操、游泳等項目六年)內,獲奧運會、世界錦標賽、世界杯賽前六名,集體項目2人次(主力隊員,下同)錄取名次;或亞運會冠軍,或亞洲錦標賽、亞洲杯賽冠軍并全運會第二、第三名,集體項目2人前三名;或全運會冠軍,或全國年度最高水平比賽3人次冠軍;

(3)培養(yǎng)國際級運動健將2名。

2.各類體育學校

(1)省體育運動學校

按照訓練大綱要求,培養(yǎng)輸送后備人才,所培訓的運動員80%達訓練大綱及格標準,其中20%達良好標準,20%達優(yōu)秀標準,并向省優(yōu)秀運動隊輸送直接培訓一年以上的運動員9人(集體項目12人),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直接培訓一年以上的運動員輸送后六年內,獲奧運會參賽資格或世界錦標賽、世界杯賽錄取名次;或亞運會、全運會前三名;或亞洲錦標賽、亞洲杯賽、全國年度最高水平比賽冠軍并全運會第四至第六名;或全國年度最高水平比賽2人獲冠軍;集體項目3人獲前三名(籃、排、足球前十二名);

<2>直接培訓一年以上的運動員獲全國城市運動會冠軍;或全國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賽3人次冠軍,集體項目2次前三名(籃、排、足球前十二名);

<3>直接培訓一年以上的運動員輸送后四年內有3人獲健將稱號,或輸送后有2人選入國家隊,或代表國家參加亞運會、世界錦標賽、世界杯賽。

(2)市體育運動學校、業(yè)余體校

按照訓練大綱要求,培養(yǎng)輸送后備人才,所培訓的運動員80%達訓練大綱及格標準,其中20%達良好標準,10%達優(yōu)秀標準,并向省優(yōu)秀運動隊、省體育運動學校輸送9人(集體項目12人),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直接培訓一年以上的運動員輸送后七年內,獲奧運會參賽資格或世界錦標賽、世界杯賽錄取名次;或亞運會、全運會前三名;或亞洲錦標賽、亞洲杯賽、全國年度最高水平比賽冠軍并全運會第四至第六名;或全國年度最高水平比賽2人獲冠軍;集體項目2人獲前三名(籃、排、足球前十二名);

<2>直接培訓一年以上的運動員輸送后四年內,獲全國城市運動會冠軍,集體項目3人次前三名(籃、排、足球前十二名);或全國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賽2人次冠軍,集體項目4人次前三名(籃、排、足球前十二名);

<3>直接培訓一年以上的運動員輸送后四年內有2人獲健將稱號,或輸送后有2人選入國家隊,或代表國家參加亞運會、世界錦標賽、世界杯賽;

<4>直接培訓一年以上的運動員,獲省運會6人次冠軍,集體項目獲2次冠軍。

(3)縣(市、區(qū))業(yè)余體校

按照訓練大綱要求,培養(yǎng)輸送后備人才,所培訓的運動員80%達訓練大綱及格標準,其中20%達良好標準,并向市體校輸送9人(集體項目12人),或向省體育運動學校輸送7人,或向省優(yōu)秀運動隊直接輸送4人,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直接培訓一年以上的運動員輸送后七年內,獲奧運會參賽資格或世界錦標賽、世界杯賽錄取名次;或亞運會、全運會前三名;或亞洲錦標賽、亞洲杯賽、全國年度最高水平比賽冠軍并全運會前六名;或全國年度最高水平比賽2人次冠軍;集體項目2人獲前三名(籃、排、足球前十二名);

<2>直接培訓一年以上的運動員輸送后五年內,獲全國城市運動會冠軍,或全國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賽2人次冠軍,集體項目3人次前三名(籃、排、足球前十二名);

<3>直接培訓一年以上的運動員輸送后五年內,有2人獲健將稱號,或輸送后有1人選入國家隊或代表國家參加亞運會、世界錦標賽、世界杯賽;

<4>直接培訓一年以上的運動員,獲省運會4人次冠軍,集體項目獲1次冠軍。

(三)論文著作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在國內外公開發(fā)行的省級以上科技期刊上發(fā)表本專業(yè)具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論文2篇(每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以上(縣〈市、區(qū)〉業(yè)余體校論文減少1篇);

(2)公開出版發(fā)行本專業(yè)學術、技術著作(譯著)1部(獨著或合著,本人撰寫不少于5萬字)。

第十三條 高級教練破格條件

破格申報高級教練資格,除符合本標準條件第七、八、九條和第十二條第(一)款能力條件外,還須具備下列兩項條件:

(一)業(yè)績條件

優(yōu)秀運動隊教練,直接訓練兩年以上的運動員或培訓兩年以上輸送后四年內取得下列成績之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各類體校教練所培訓的運動員90%達訓練大綱及格標準(其中30%優(yōu)秀、30%良好),向本省上一級訓練組織輸送直接培訓一年以上的運動員11人以上(集體項目14人以上),同時培訓一年以上的運動員輸送后六年內取得下列運動成績之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奧運會獲前八名并全國年度最高水平比賽2次獲冠軍,集體項目3人次(主力隊員)獲錄取名次;或世界錦標賽、世界杯賽獲前三名,集體項目2人次獲前六名;

2.亞運會獲冠軍并全國年度最高水平比賽或亞洲錦標賽、亞洲杯賽2人次獲冠軍,集體項目3人次獲前三名;

3.全運會獲冠軍并全國年度最高水平比賽2人次獲冠軍,集體項目獲前二名;

4.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貼人員,或訓練教學工作業(yè)績突出,被省政府授予“安徽省先進工作者”稱號。

(二)論文著作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在國內外公開發(fā)行的省級以上科技期刊上獨立發(fā)表本專業(yè)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論文3篇以上;

2.公開出版發(fā)行本專業(yè)學術、技術著作(譯著)1部(獨著或合著,本人撰寫不少于10萬字)。

第十四條 一級教練條件

申報一級教練資格,除具備本標準條件第七、八、九、十、十一條外,還須具備下列三項條件:

(一)能力條件

具有較強的體育基礎理論和專業(yè)知識,能結合訓練教學實踐或結合選拔和培養(yǎng)后備人才實踐進行一定的科學研究,有承擔運動員的訓練教學和參加國內外重大比賽的指導能力,能解決訓練教學和比賽中關鍵性技術問題,能夠指導初級教練員完成訓練教學和比賽任務。

(二)業(yè)績條件

1.優(yōu)秀運動隊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直接訓練兩年以上的運動員獲亞運會參賽資格,或全國年度最高水平比賽錄取名次,或全國青年最高水平比賽、全國城市運動會前三名,集體項目前六名(籃、排、足球前十六名);

(2)直接培訓兩年以上的運動員輸送后四年內,獲全國年度最高水平比賽前三名,集體項目2人獲前六名;

(3)培養(yǎng)運動健將2人以上。

2.各類體育學校

(1)省體育運動學校

按照訓練大綱要求,培養(yǎng)輸送后備人才,所培訓的運動員70%達訓練大綱及格標準,其中20%達良好標準,并直接培訓一年以上的運動員向省優(yōu)秀運動隊輸送3人(集體項目4人),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直接培訓一年以上的運動員輸送后六年內,有1人(集體項目2人)獲全國年度最高水平比賽錄取名次;

<2>直接培訓一年以上的運動員獲全國城市運動會錄取名次,或在全國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賽中2人(集體項目2次)獲錄取名次;

<3>直接培訓一年以上的運動員輸送后四年內,有2人獲健將稱號。

(2)市體育運動學校、業(yè)余體校

按照訓練大綱要求,培養(yǎng)輸送后備人才,所培訓的運動員60%達訓練大綱及格標準,其中20%達良好標準,并直接培訓一年以上的運動員向省體育運動學校輸送3人,或向省優(yōu)秀運動隊直接輸送2人,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直接培訓一年以上的運動員輸送后七年內,獲全國年度最高水平比賽錄取名次;

<2>直接培訓一年以上的運動員獲全國城市運動會、全國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賽錄取名次;或省運會2人次冠軍,集體項目前三名;

<3>直接培訓一年以上的運動員輸送后四年內,有1人獲健將稱號。

(3)縣(市、區(qū))業(yè)余體校

按照訓練大綱要求,培養(yǎng)輸送后備人才,所培訓的運動員60%達訓練大綱及格標準,并直接培訓一年以上的運動員向市體校輸送4人,或向省體育運動學校輸送2人,或向省優(yōu)秀運動隊直接輸送1人,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直接培訓一年以上的運動員輸送后七年內,在全國年度最高水平比賽中獲錄取名次;或輸送后四年內,有1人獲省運會冠軍,集體項目前三名;

<2>直接培訓一年以上的運動員在市級最高水平比賽中有4人獲冠軍;

<3>直接培訓一年以上的運動員輸送后五年內,有1人獲健將稱號。

(三)論文著作條件

在公開發(fā)行的省級以上科技期刊上發(fā)表本專業(yè)學術論文1篇以上;或在省級以上專業(yè)學術論文報告會上交流論文2篇;或撰寫較高水平的本專業(yè)技術報告3篇以上。

第十五條 一級教練破格條件

破格申報一級教練資格,除符合本標準條件第七、八、九條和第十四條第(一)款能力條件外,還須具備下列兩項條件:

(一)業(yè)績條件

優(yōu)秀運動隊教練,直接訓練兩年以上的運動員或培訓兩年以上輸送后四年內取得下列成績之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各類體育學校教練,向本省上一級訓練組織輸送直接培訓一年以上的運動員5人以上(集體項目6人以上),同時培訓一年以上的運動員輸送后六年內取得下列運動成績之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奧運會、奧運會項目世界錦標(杯)賽獲參賽資格;

2.亞運會獲前八名;

3.全運會獲前六名,集體項目獲前五名;

4.非全運會項目全國年度最高水平比賽獲冠軍;

5.訓練教學工作業(yè)績突出,被省人事廳、省體育局授予“全省體育系統(tǒng)先進工作者”稱號;或被市政府授予“先進工作者”稱號。

(二)論文著作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在公開發(fā)行的省級以上科技期刊上發(fā)表本專業(yè)學術論文2篇以上;

2.公開出版發(fā)行本專業(yè)學術、技術著作(譯著)1部(獨著或合著,本人撰寫不少于5萬字)。

第十六條 二級教練條件

申報二級教練資格,除具備本標準條件第七、八、九、十條外,還須具備下列條件:

基本掌握體育基礎理論和專業(yè)知識、技能,能夠熟練地運用訓練教學方法、手段,出色完成訓練、比賽任務或取得初級教練員崗位培訓合格證書;能按照訓練大綱要求較好地完成選材和基礎訓練教學工作,所培訓的運動員30%達訓練大綱及格標準,并在不同訓練層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優(yōu)秀運動隊除外):

1.省體育運動學校

(1)向省以上優(yōu)秀運動隊輸送直接培訓一年以上的運動員1名;

(2)直接培訓一年以上的運動員參加省級最高水平比賽有3人獲錄取名次。

2.市體育運動學校、業(yè)余體校

(1)向省體育運動學校(運動專業(yè),下同)或省優(yōu)秀運動隊輸送直接培訓一年以上的運動員1名;

(2)直接培訓一年以上的運動員參加省級最高水平比賽有2人獲錄取名次。

3.縣(市、區(qū))業(yè)余體校

(1)直接培訓一年以上的運動員向市輸送2名,或向省體育運動學校輸送1名;

(2)直接培訓一年以上的運動員參加市級最高水平比賽有4人獲錄取名次,或參加省級最高水平比賽有1人獲錄取名次。

第十七條 三級教練條件

申報三級教練資格,除具備本標準條件第七、八、十條外,還須具備下列能力條件:

初步了解體育基礎理論和專業(yè)知識,基本掌握訓練教學的內容和方法,能夠完成訓練教學任務或能夠按照訓練大綱要求完成選材和基礎訓練教學工作。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標準條件要求的工作業(yè)績和論文著作,從取得現(xiàn)專業(yè)技術資格后開始計算。判定是否具備條件的依據(jù)是本人提供的各類有效材料(原件或經(jīng)審核驗印后的復印件、復制件等)。

第十九條 全日制大中專院校畢業(yè)生,取得崗位培訓合格證書,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直接認定相應的專業(yè)技術資格:

(一)一級教練:獲得體育院、系博士學位,或獲得體育院、系碩士學位后,從事訓練教學工作滿3年,或獲得體育院、系大學本科學歷,工作后取得碩士學位滿1年,累計從事訓練教學工作滿3年。

(二)二級教練:獲得體育院、系大學本科學歷后,1年見習期滿。

(三)三級教練:獲得體育院、系大學??苹蛑袑W歷后,1年見習期滿。

第二十條 體育系統(tǒng)以外的直接從事體育訓練教學工作的專業(yè)技術人員,根據(jù)屬地管理原則,分別參照市級體育運動學校、業(yè)余體校或縣級業(yè)余體校教練員的標準條件,申報專業(yè)技術資格評審。其中,民辦武術館(學校)直接從事體育訓練教學工作的專業(yè)技術人員,參照縣級業(yè)余體校教練員的標準條件,申報專業(yè)技術資格評審。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qū))體育運動學校、業(yè)余體校教練員向省優(yōu)秀運動隊、省體育運動學校輸送的運動員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輸送前獲得全省青少年比賽錄取名次;

(二)符合運動員特殊選材標準并經(jīng)省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三)經(jīng)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輸送到體育院校代表安徽省參加全國比賽。

第二十二條 先取得專業(yè)技術資格,后取得人事部、原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體育教練員職務等級標準》和《體育教練員職務等級標準若干問題的說明》(人職發(fā)〔1994〕17號文件)規(guī)定學歷的專業(yè)技術人員,申報高一級專業(yè)技術資格,須從取得規(guī)定學歷之日起,任滿一個原崗位基本年限(根據(jù)本標準條件第十條執(zhí)行)。

第二十三條 實施專業(yè)技術職務聘任制的事業(yè)單位專業(yè)技術人員,在申報高一級專業(yè)技術資格時,須被聘任相應專業(yè)技術職務,并滿一個基本任職年限。

第二十四條 具有非體育教練專業(yè)技術資格,轉崗從事體育教練工作滿1年并取得崗位培訓合格證書后,可以申報轉評體育教練員專業(yè)技術資格。在申報高一級專業(yè)技術資格時,轉崗前后同級專業(yè)技術資格任職時間合并計算后,必須滿一個任職年限。

第二十五條 破格申報高級教練專業(yè)技術資格的人員,由省政府人事部門審核同意后,統(tǒng)一報安徽省教練員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評審。

第二十六條 申報或破格申報國家級教練資格,按照人事部、原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體育教練員職務等級標準》和《體育教練員職務等級標準若干問題的說明》(人職發(fā)〔1994〕17號文件)執(zhí)行,由省體育局審核報省人事廳同意后報國家體育總局。

第二十七條 受黨紀、政紀處分未滿處分期的,不得申報高一級專業(yè)技術資格。

任期內年度考核未確定等次或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的,當年不得申報且任期順延。申報材料有弄虛作假的,取消申報人當年申報資格,并在以后2年內不得申報。

第二十八條 本標準條件有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一)所稱“學歷”是指:國家承認的體育院、系學歷或相近專業(yè)學歷。

(二)所稱“省級以上公開發(fā)行的科技期刊”是指:由國家科技期刊管理部門審核批準的,具有CN(國內統(tǒng)一刊號)、ISSN(國際統(tǒng)一刊號)的學術期刊;著作須有ISBN(標準書號)。國外公開發(fā)行的科技刊物參照執(zhí)行。論文、著作、技術報告作者,須為本人獨立撰寫或為第一作者。

第二十九條 本標準條件由省人事廳、省體育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標準條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人事廳、省體育局聯(lián)合下發(fā)的《安徽省執(zhí)行<體育教練員職務等級標準>實施細則》(皖體人〔1997〕38號文件)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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