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麗水市慶元縣事業(yè)單位(國有企業(yè))招聘筆試考試指南
來源:慶元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閱讀:1009 次 日期:2016-05-11 11: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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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慶元縣事業(yè)單位(國有企業(yè))公開招聘工作人員筆試將于5月14日(周六)舉行,為方便考生掌握考試相關信息,方便考試,現(xiàn)將有關事項進行公布。

慶元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一、考試時間及科目

1、綜合管理類(A類)

5月14日

上午9:00—11:30 《綜合應用能力(A類)》

下午14:00—15:30 《職業(yè)能力傾向測驗》

2、自然科學專技類(B類)

5月14日

上午9:00—11:30 《綜合應用能力(B類)》

下午14:00—15:30 《職業(yè)能力傾向測驗》

《綜合應用能力》為全主觀題或主觀題與客觀題相結合,主觀題部分應考人員必須用黑色字跡的簽字筆或鋼筆在答題紙指定題號的指定位置內作答,作答在試卷上或其他位置的一律無效;客觀題部分應考人員必須用2B鉛筆在答題卡上作答,作答在題本上或其他位置的一律無效。

《職業(yè)能力傾向測驗》為全客觀題,應考人員必須用2B鉛筆在答題卡上作答,作答在題本上或其他位置的一律無效。

二、考試地點、交通線路及考場安排

1、考試地點、交通線路:慶元縣城東小學(濛洲街東段)。乘公交1、2、3、6 路到運管局站下車,向東步行500余米即可到達。

圖片

2、考場示意圖:

圖片

三、注意事項

1、及時打印準考證,準備好考試用具??忌稍?016年5月11日—5月13日上網(wǎng)(www.zjks.com)下載打印準考證,并提前準備好個人身份證等考試用品用具。

2、提前熟悉考場。建議考生考試當天合理規(guī)劃出行線路,提前到考點熟悉考場。

3、合理安排好考生當天出行方式。鑒于當天參加考生的人數(shù)較多,為了避免因擁堵遲到,建議考生合理安排時間,盡量選擇乘坐公交、自行車或者步行等方式到考點。

4、考試期間注意個人安全。特別提醒考生在考試期間注意人身安全、財產安全和飲食安全。

四、附件

浙江省人事考試考場規(guī)則

一、應試人員在考試開始前30分鐘,憑本人準考證和有效的居民身份證進入考場,對號入座,并將準考證及身份證放在桌面右上角。

二、除考試另有規(guī)定外,應試人員只準攜帶本人準考證、身份證、黑色墨水筆、2B鉛筆、橡皮、卷(削)筆刀參加考試。嚴禁將手機、資料、提包等物品帶至座位。

三、考試開始30分鐘后不得進入考場,考試開始60分鐘后才能交卷退場(公務員錄用考試不得提前退場)。退場后不得再次進入考場。

四、應試人員必須按規(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未經(jīng)監(jiān)考人員允許不得離開座位。

五、考試開始前和考試結束后不得答卷。

六、必須用黑色墨水筆書寫姓名、準考證號和作答主觀題, 用2B鉛筆填涂答題卡上相關的信息點及作答客觀題。不得在答題卡(紙)和準考證上作任何標記。

七、應試人員不得要求監(jiān)考人員解釋試題,如遇試卷分發(fā)錯誤、缺損、錯裝、字跡不清等問題,應舉手詢問。

八、考場內必須保持安靜,禁止吸煙,不得相互借用文具、傳遞資料,嚴禁交頭接耳、窺視他人試題答案或交換試卷和答題卡(紙)。

九、考試期間,任何人不得將試卷內容和答題信息傳出考場。

十、考試結束鈴響,立即停止答題并將試卷翻放,經(jīng)監(jiān)考人員收卷簽字后,方可離場。嚴禁將試卷、答題卡(紙)及草稿紙帶出考場。

十一、應試人員必須遵守本考場規(guī)則,服從監(jiān)考人員的管理。否則,按考試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

浙江省人事考試應試人員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規(guī)定

為了嚴肅考試紀律,確保人事考試公平公正,根據(j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jīng)警告仍不改正或考后認定的,給予本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未用規(guī)定的紙、筆作答的;

(二)在試卷、答題卡(紙)上填寫不符合本人情況信息的;

(三)未在規(guī)定座位參加考試或未經(jīng)監(jiān)考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考場的;

(四)在答題卡(紙)和準考證上作特殊標記的;

(五)故意損壞試卷、答題卡(紙),或將試卷、答題卡(紙)、草稿紙帶出考場的;

(六)其他一般違紀違規(guī)行為。

二、將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經(jīng)警告仍不改正的;或將手機、資料、電子設備等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帶至座位的, 給予本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并給予本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公務員錄用考試的給予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和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一)惡意注冊報名信息,擾亂報名秩序的;

(二)違反規(guī)定夾帶、翻閱參考資料,或使用手機等規(guī)定以外工具的;

(三)持假證件參加考試的;

(四)抄襲、協(xié)助抄襲的;

(五)互相交換試卷、答題卡(紙)、草稿紙等的。

四、有偽造、涂改證件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資格行為的,給予本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和2年內不得參加相應考試的處理;公務員錄用考試的給予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和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給予本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和2年內不得參加相應考試的處理;公務員錄用考試的給予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和終身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一)讓他人冒名頂替或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二)使用手機等工具接聽、接收或發(fā)送考試信息的;

(三)與工作人員串通作弊或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四)其他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

六、對本規(guī)定三、四、五條所列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并給予相應處理的,考試機構可向其所在單位通報、向社會公布其相關信息。

七、不服從監(jiān)考人員管理,無理取鬧,威脅、辱罵、誣陷他人,擾亂考場秩序,影響他人考試的,交公安部門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有關考試違法行為處理的規(guī)定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在依照國家規(guī)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jié)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二十四、將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修改為:“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由于各方面情況的不斷調整與變化,易賢網(wǎng)提供的所有考試信息和咨詢回復僅供參考,敬請考生以權威部門公布的正式信息和咨詢?yōu)闇剩?/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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