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現金收付款憑證的復核
來源:易賢網 閱讀:1108 次 日期:2016-07-25 09: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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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金收款憑證的復核

現金收款憑證是出納人員辦理現金收入業(yè)務的依據。為確保收款憑證的合法、真實和準確,出納人員在辦理每筆現金收入前,都必須首先復核現金收款憑證,要求認真復核以下內容。

(1)現金收款憑證的填寫日期是否正確?,F金收款憑證的填寫日期應為編制收款憑證的當天,不得提前或推后。

(2)現金收款憑證的編號是否正確。有無重號、漏號或不按日期順序編號等情況。

(3)現金收款憑證記錄的內容是否真實、合法、準確,其摘要欄的內容與原始憑證反映的經濟業(yè)務內容是否相符。

(4)使用的會計科目是否正確。

(5)復核收款憑證的金額與原始憑證的金額是否一致。原始憑證大小寫金額是否相同,有無印章。

(6)復核收款憑證“附單據”欄的張數與所附原始憑證張數是否相符。

(7)收款憑證的出納、制單、復核、財務主管欄目是否簽名或蓋章。

二、現金付款憑證的復核

現金付款憑證是出納人員辦理現金支付業(yè)務的依據。出納人員對之應進行認真、細致的復核,其復核方法及基本要求與現金收款憑證相同。山納人員在復核現金付款憑證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對于涉及現金和銀行存款之間的收付業(yè)務,只填制付款憑證,不填制收款憑證。如將當日營業(yè)款送存銀行,制單人員根據現金解款單(回單)編制現金付款憑證,借方賬戶為銀行存款,貸方賬戶為現金,不再編制銀行存款收款憑證。

(2)發(fā)生銷貨退回時,如數量較少,且退款金額在轉賬起點以下,需用現金退款時,必須取得對方的收款收據,不得以退貨發(fā)貨票代替收據編制付款憑證。

(3)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如遺失,應取得原簽發(fā)單位蓋有有關印章的證明,并注明原始憑證的名稱、金額、經濟內容等,經單位負責人批準,方可代替原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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