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yè)增加實收資本應具備的條件
我國目前實行的是注冊資本制度,要求企業(yè)的實收資本和注冊資本相一致。不論企業(yè)屬于何種組織形式,是國有獨資企業(yè)、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正式投入生產經營后的一定期間內,都應按注冊資本籌足實收資本。以后企業(yè)將資本公積轉為實收資本,必然引起實收資本的增加,使其超過原注冊資本。企業(yè)增加實收資本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股本應符合下列條件:(1)前一次發(fā)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間隔一年以上;(2)公司在最近三年之內連續(xù)盈利,并可向股東支付股利;(3)公司預期利潤率可達同期銀行存款利率;(4)公司在最近三年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5)經股東會議決議,同意增加股本并修改公司章程;(6)經國務院授權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如為向社會公開發(fā)行股票的,還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
(二)有限責任公司增加注冊資本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形成股東會決議,并修改公司章程。
企業(yè)具備以上條件才能增加實收資本,包括將資本公積轉為實收資本。
二、可用于轉增資本的具體資本公積項目
資本公積和實收資本雖然同屬于所有者權益,但是資本公積有多種特定來源,有些資本公積項目可用于轉增實收資本,而另一些資本公積項目不能用于轉增實收資本。
記入“資本公積”總帳所屬以下明細帳的資本公積項目,是不能用于轉增資本的:“接受捐贈資產準備”、“資產評估增值準備”、“股權投資準備”、“被投資單位接受捐贈準備”、“被投資單位評估增值準備”、“被投資單位股權投資準備”等。這些項目屬于所有者權益中的準備項目,是未實現的資本公積,因此不能用于轉增資本。
記入“資本公積”總帳所屬的“資本(股本)溢價”、“其他資本公積轉入”和“外幣資本折合差額”等明細賬的資本人積頂目,是所有者權益中的已實現的資本公積,可按規(guī)定程序審批后轉增資本。其中“其他資本公積轉入”項目,是指企業(yè)從前述各資本公積準備明細科目轉入的已實現的各項準備的金額。
三、企業(yè)增加實收資本應辦理的手續(xù)
按我國企業(yè)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guī)定,企業(yè)實收資本比原注冊資金數額增減超過20%時,應持資金使用證明或者驗資證明,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果擅自改變注冊資金或抽逃資金等,要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罰。可見,企業(yè)增加實收資本,包括將資本公積轉為實收資本,必須辦理必要的手續(xù)。首先,應對歷年資料進行初步審查,確認是否具備增加實收資本的條件;其次,將增資方案交由股東大會討論,經股東大會決議,同意增加資本并修改公司章程中的注冊資本;第三,需要向社會增發(fā)股票,還須報請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第四,資本公幟轉為實收資本所引起的實收資本增加超過原注冊資本20%時,則應先向原登記主管部門申請變更登記,獲得批準后才能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