庫存現金限額的核定具體程序庫存現金限額每年核定一次,經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開戶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其核定具體程序為:
1.開戶單位與開戶銀行協商核定庫存現金限額。
庫存現金限額=每日零星支出額×核定天數每日零星支出額=月(或季)平均現金支出額(不包括定期性的大額現金支出和不定期的大額現金支出)/月(或季)平均天數
2.出開戶單位填制“庫存現金限額申請批準書”。
3.開戶單位將申請批準書報送單位主管部門,經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再報開戶銀行審查批準,開戶單位憑開戶銀行批準的限額數作為庫存現金限額。
首先,填制現金庫存限額申請批準書。
然后,報送開戶銀行簽署審查批準意見和核定數額。
庫存現金限額經銀行核定批準后,開戶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每日現金的結存數不得超過核定的限額。如庫存現金不足限額時,可向銀行提取現金,不得在未經開戶銀行準許的情況下坐支現金。
庫存現金限額一般每年核定一次,單位因生產和業(yè)務發(fā)展、變化需要增加或減少庫存限額時,可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調整,單位不得擅自超出核定限額增加庫存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