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清查種類
來源:易賢網 閱讀:751 次 日期:2016-08-29 09: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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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財產清查的范圍不同,可分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

1.全面清查

含義:全面清查是指對全部財產進行盤點或核對。

全面清查的對象一般包括:

(1)貨幣資金

(2)財產物資:包括本單位的所有固定資產、庫存商品、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在產品、未完工工程等;屬于本單位但在途中的各種在途物資;委托其他單位加工、保管的材料物資;存放在本單位的代銷商品、材料物資等。

(3)債權債務

全面清查適用的情況:

(1)年終決算前,為確保年終決算會計資料真實、正確,需進行全面清查

(2)單位撤銷、合并或改變隸屬關系前,中外合資、國內聯(lián)營前以及企業(yè)實行股份制改造前,為了明確經濟責任,需進行全面清查

(3)開展全面清產核資、資產評估等活動,為了摸清家底,準確的核定資產,需進行全面清查

(4)單位主要負責人調離工作前。

全面清查范圍廣、內容多、時間長、工作量大。

2.局部清查

含義:局部清查是指根據(jù)需要對部分財產進行盤點或核對。

對象:現(xiàn)金(每日業(yè)務終了時清點核對)

銀行存款(每月至少核對一次)

庫存商品、原材料等(年內輪流盤點或重點抽查;各種貴重物資,每月盤點一次)

債權債務(每年至少應同對方核對1-2次)

局部清查范圍小、內容少、時間短,但專業(yè)性較強。

(二)按財產清查的時間不同,可分為定期清查和局部清查。

1.定期清查

含義:定期清查是指按預先計劃安排的時間對財產進行的清查。定期清查一般在期末進行。

范圍:它可以是全面清查,如:年末決算前的清查,年末、月末結賬前的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如:現(xiàn)金、貴重物品的每日清點。

2.不定期清查

含義:不定期清查是指根據(jù)實際需要對財產進行的臨時性清查。不定期清查并未事先規(guī)定清查時間。

范圍:它可以是全面清查,如:合資、改制、兼并、撤銷前的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如:物資保管人員工作交接時進行的清查,發(fā)生意外災害時進行的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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