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體檢
(1)根據考試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等額確定參加體檢人員,體檢人員不合格的,根據考試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遞補。
(2)體檢的項目和辦法參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衛(wèi)生部、《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0】19號)的規(guī)定執(zhí)行。
2、考察
對體檢合格的人員,根據考試成績,按擬招聘專業(yè)崗位人數(shù)從高分到低分等額確定考核對象。主要考察:思想表現(xiàn),道德品質,由學校(單位、行政村、街道辦)等及公安部門出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