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考專升本民法民事責任:不適當履行
來源:易賢網(wǎng) 閱讀:1466 次 日期:2016-10-14 16:2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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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當履行

不適當履行,是指債務人雖然履行了債務,但履行債務有瑕疵或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情形。

履行債務有瑕疵的為瑕疵給付。債務人雖然履行了債務,但是履行行為有瑕疵,以致侵害了債權人在正常履行情況下可以得到的利益。

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其他權益造成損害的為加害給付。加害給付行為給債權人其他權益造成損害,構(gòu)成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竟合,債權人可以選擇行使請求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09、110、111和第112條分別對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質(zhì)量不符合約定的,以及其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情況的,分別規(guī)定了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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