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適當履行
不適當履行,是指債務人雖然履行了債務,但履行債務有瑕疵或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情形。
履行債務有瑕疵的為瑕疵給付。債務人雖然履行了債務,但是履行行為有瑕疵,以致侵害了債權人在正常履行情況下可以得到的利益。
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其他權益造成損害的為加害給付。加害給付行為給債權人其他權益造成損害,構成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竟合,債權人可以選擇行使請求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09、110、111和第112條分別對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質量不符合約定的,以及其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情況的,分別規(guī)定了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