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場所施工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五條規(guī)定:“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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