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分項目
1.少數(shù)民族考生,在筆試成績折合后加1分。
2.被授予全國公安系統(tǒng)一級或二級英雄模范稱號、革命烈士、在執(zhí)行任務中因公犧牲、因戰(zhàn)或因公致殘被評為六級及以上傷殘的公安民警的子女,在其筆試成績折合后加3分;榮立個人一等功的公安民警的子女,在其筆試成績折合后加2分。
3.榮立個人一等功的公安警察院校畢業(yè)生,在其筆試成績折合后加2分。
4. 在“5.12汶川地震”抗震救災中表現(xiàn)突出的人員,受到縣(市、區(qū))、市(州)黨委、政府和市(州)機關、省級機關表彰的,在筆試成績折合后加1分,受到省委、省政府和國家部委及以上表彰的,在筆試成績折合后加1.5分。
在“4.20蘆山地震”抗震救災中受到《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表彰四川省“4.20”蘆山強烈地震抗震救災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的決定》(川委〔2013〕255號)表彰的,筆試成績折合后加1.5分。
同時符合上述抗震救災表彰加分規(guī)定的,不累加,按最高加分規(guī)定加分。考生折合后加分總分值不超過5分。
符合上述加分條件的報考人員于2016年11月28日至12月5日前將準考證、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及相關證明材料(符合加分規(guī)定的少數(shù)民族考生持戶口簿或戶籍證明;抗震救災表現(xiàn)突出人員持立功受獎證書、表彰文件等;被授予全國公安系統(tǒng)一級或二級英雄模范稱號、革命烈士、在執(zhí)行任務中因公犧牲、因戰(zhàn)或因公致殘被評為六級及以上傷殘的公安民警的子女持民警的榮譽、烈士、犧牲、傷殘等證書證明以及雙方的關系證明;榮立個人一等功的持一等功證書)原件及復印件(采取正反雙面方式將準考證、身份證、戶口簿等信息復印到一張A4紙上)送交州公安局政治部或州森林公安局政治部。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的,視為放棄加分資格,不予加分。
(二)心理素質測試
心理素質測試于2016年12月4日采取筆試方式進行,不計算分值,測試結果與筆試成績同時公布。心理素質測試合格者方可進入下一考錄環(huán)節(ji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