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
1、保管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
保管合同中,為委托人保管物品的人為保管人,被保管的物品為保管物,委托保管人保管物品的人為寄存人。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是:
(1)保管合同一般是實踐合同。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保管合同以保管物品為目的;
(3)保管合同可以是無償合同,也可以是有償合同。
2、保管合同的效力
(1)保管人的義務
① 給付保管憑證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給付保管憑證,但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②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
當事人可以約定保管場所或者方法。除緊急情況或者為了維護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變保管場所或者方法。
③親自保管
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管人違反上述規(guī)定,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對保管物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④不得使用保管物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許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⑤返還保管物
保管期間屆滿或者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將原物及其孳息歸還寄存人。
寄存人可以隨時領取保管物。
當事人對保管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管人可以隨時要求寄存人領取保管物;約定保管期間的,保管人無特別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
第三人對保管物主張權利的,除依法對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執(zhí)行的以外,保管人應當履行向寄存人返還保管物的義務。
第三人對保管人提起訴訟或者對保管物申請扣押的,保管人應當及時通知寄存人。
⑥保管物的滅失責任
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shù)?,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⑦貨幣或可替代物的返還
保管人保管貨幣的,可以返還相同種類、數(shù)量的貨幣。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約定返還相同種類、品質、數(shù)量的物品。
(2)寄存人的義務
①支付保管費用
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
當事人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保管是無償?shù)摹?/p>
②告知義務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質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損失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管人因此受損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并且未采取補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③聲明義務
寄存人寄存貨幣、有價證券或者其他貴重物品的,應當向保管人聲明,由保管人驗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聲明的,該物品毀損、滅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賠償。
④按照約定期限支付保管費用
有償?shù)谋9芎贤拇嫒藨敯凑占s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
當事人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在領取保管物的同時支付。
寄存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保管費以及其他費用的,保管人對保管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保管合同的索賠時效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 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shù)?
(二) 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 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保管合同的索賠時效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