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qū))教育考試院(考試中心、自考辦):
為加強考試管理,嚴肅考風考紀,維護國家教育考試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有關規(guī)定,決定對我市2016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中的違紀考生作出相應處理。
被處罰考生如有異議,可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杭州市教育考試院陳述和申辯。
杭州市教育考試院
2016年10月27日
附件:杭州市2016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違紀考生名單
易賢下載網:杭州市教育考試院關于對2016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違紀考生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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