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期待遇和合同期限
(一)聘期待遇
1、根據(jù)《福州市公益性崗位開發(fā)與管理辦法》有關規(guī)定,聘用人員合同期限內待遇標準為3100元/月(含養(yǎng)老、醫(yī)療、失業(yè)、生育、工傷五險個人繳費部分),并保持三年不變。
2、新聘用的人員試用期及試用期工資依照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執(zhí)行。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予以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資格。
(二)合同期限
由市人社局委托長樂市勞務派遣有限公司與聘用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為三年,合同到期即解聘(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可延長合同期限至退休年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