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權的行使
1、代理人的義務(代理權的行使即代理人義務之履行)
(1)為被代理人的利益實施代理行為的義務;
(2)親自代理的義務;
(3)報告義務。代理人應將處理代理事務的一切重要情況向被代理人忠實地報告,以使被代理人知道事務的進展以及自己利益的損益情況;
(4)保密義務。代理人在執(zhí)行代理事務過程中知曉的被代理人的個人秘密和商業(yè)秘密,不得向外界泄露,或利用來同被代理人進行不正當競爭。
2、代理權的限制:
(1)自己代理之禁止。自己代理系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nèi)與自己為法律行為。
(2)雙方代理之禁止。雙方代理系指一個代理人同時代理雙方當事人為法律行為。
(3)代理人懈怠行為與詐害行為之禁止。懈怠行為是指代理人不履行勤勉義務,疏于處理或末處理代理義務,使被代理人設定代理的目的落空,并使其蒙受損失的行為。詐害行為是指代理入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入利益的行為。
3、代理關系中的連帶責任
(1)團委托書授權不明發(fā)生的連帶責任。
(2)因濫用代理權發(fā)生的連帶責任。
(3)因無權代理發(fā)生的連帶責任。
(4)因代理事項違法發(fā)生的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