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考專升本民法知識產權復習筆記:繼承制度概述(2)
來源:易賢網 閱讀:809 次 日期:2016-12-02 16:5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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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國繼承制度的基本原則

1、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繼承權不受非法侵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

國家依照法律規(guī)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公民依法享有財產繼承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一條明確了繼承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guī)定,為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制定本法。"

因此,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繼承權不僅是繼承法的立法依據,而且也是繼承法的基本原則。這一基本原則的具體體現是:

(1)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為遺產,繼承人可以依法繼承;

(2)被繼承人的遺產一般不收歸國有,盡可能由繼承人繼承;

(3)公民的繼承權不得非法剝奪;

(4)保障繼承人、受遺贈人權利的實現;

(5)公民的繼承權和受遺贈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得到司法救濟。

2、繼承權男女平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九條明確規(guī)定:“繼承權男女平等。”

3、養(yǎng)老育幼、照顧無勞動能力人,繼承法在以下幾個方面體現了養(yǎng)老育幼、照顧無勞動能力人的精神:

(1)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和順序上,被繼承人的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與被繼承人的配偶同為法定繼承人;

(2)規(guī)定了代位繼承制度;

(3)在分配遺產時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應當予以照顧;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yǎng)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yǎng)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4)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份額;

(5)繼承人中有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即使遺產不足清償債務時,也應當為其保留必要的遺產。

4、互助互讓、團結和睦:

在法定繼承時,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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