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關于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要求和部署,進一步拓寬法官選任渠道,優(yōu)化法官隊伍結構,根據中央辦公廳印發(fā)的《從律師和法學專家中公開選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辦法》以及《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廣東省法官遴選辦法(試行)》等有關規(guī)定,廣東法院系統(tǒng)決定面向社會公開選拔高層次審判人才。現公告如下:
一、選拔職位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法官1名、民事審判法官1名;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法官1名、知識產權審判法官1名;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行政審判法官1名;珠海橫琴新區(qū)人民法院民商事審判法官1名。
以上職位設置為四級高級法官或一級法官。
二、選拔范圍本省的執(zhí)業(yè)律師、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專家學者、黨政機關從事法律工作人員(不含法院、檢察院)。
三、選拔條件
(一)基本條件
1.擁護黨的領導,忠于憲法法律,具有堅定的社會主義法治信仰;
2.具有良好的職業(yè)操守、從業(yè)聲譽良好或者具有優(yōu)良的師德和學術品行,公道正派,能自覺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善于理論聯系實際;
3.具有扎實的法學理論功底、較高的專業(yè)水平和豐富的法律實踐經驗,有較強的語言表達能力和文字綜合能力,能夠運用所掌握的法律專業(yè)知識解決審判工作中的實際問題和主辦案件;
4.具備公務員法、法官法規(guī)定的任職基本條件,取得A類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或律師資格證書;
5.年齡不超過45周歲(1971年1月18日以后出生);
6.具有全日制大學法律本科以上學歷、學士以上學位;
7.身體健康,能夠勝任法院審判工作。
(二)資格條件
1.律師應具有獨立辦案能力,實際執(zhí)業(yè)7年以上,碩士、博士研究生可分別縮短1年、2年執(zhí)業(yè)年限;
2.法學專家應具有講師及以上職稱,從事教學或者科研7年以上,碩士、博士研究生可分別縮短1年、2年教學科研年限,有突出研究能力和優(yōu)秀研究成果,具有法律實務工作經驗的優(yōu)先;
3.黨政機關人員應任職滿3年的副科級以上、副處級以下職務,并從事相關法律工作滿5年;
4.具有報考職位相匹配的法律專業(yè)知識,以及法律實務經歷或教學、科研經歷。其中報考橫琴新區(qū)人民法院的,具有涉外法律經驗的優(yōu)先;
5.對獲得省級以上獎項和表彰的人員,可優(yōu)先考慮。
上述經歷和任職時間均計算至2017年1月。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參加公開選拔
1.被刑事處罰或者因違法違紀被辭退、開除或者吊銷執(zhí)業(yè)證書的;
2.有妨害司法公正行為的;
3.因違反職業(yè)道德、學術道德、執(zhí)業(yè)紀律或者行業(yè)規(guī)范受到懲戒、處罰、處分的;
4.受過黨紀政紀處分的;
5.涉嫌違法違紀正在接受審查尚未結案的;
6.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
7.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擔任法官的其他情形。
四、選拔程序
(一)報名
1.報名時間:2017年1月18日至2月18日
2.報名地點: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政治部地方干部處(廣州市天河區(qū)員村一橫路9號)
3.報名資料:
(1)《廣東省公開選拔法官報名推薦表》,電子版發(fā)至郵箱sfydgc@126.com,紙質版報名時提交,法學專家和黨政機關人員須經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審核同意,律師須經地級以上市司法行政機關審核同意;
(2)身份證、工作證(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A類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或律師資格證書、學歷證、學位證;
(3)工作經歷證明,證明具有報考職位的相關崗位工作經歷,加蓋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或地級以上市司法行政機關公章;
(4)有代表性的論文、專著、獲獎及榮譽證書等材料。
4.報名方式:
(1)現場報名:報名者持報名資料(原件審核后退回本人)直接到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政治部地方干部處報名;
(2)郵寄報名:報名者將報名資料寄至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政治部地方干部處(注明:公開選拔),其中學歷證、學位證等復印件材料需加蓋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或地級以上市司法行政機關核對無異章。
(二)資格審查進行資格審查,按照一定比例確定參加考試人選。
(三)考試考試分為筆試和面試,筆試和面試的分值權重各占考試總分值的40%和60%.根據筆試成績,確定一定比例的人選參加面試。具體考試時間和地點另行通知。
(四)專業(yè)評審根據考生的履歷和相關業(yè)績情況,廣東省法官檢察官遴選委員會對考生專業(yè)能力進行評審。
(五)考察對通過專業(yè)評審人員進行考察。
(六)確定人選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對被考察人員進行研究討論,確定擬選拔人選。
(七)體檢和公示組織人選進行體檢,對體檢合格者進行任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八)任用公示期滿,對沒有反映問題或反映問題不影響任職的,按規(guī)定程序辦理相關手續(xù),比照所任職單位同等資歷人員確定職務、級別和待遇。
經選拔為法官的,其父母、配偶、子女在擬任職人民法院轄區(qū)內設立律師事務所、從事律師或者司法鑒定、司法拍賣等司法活動利益相關職業(yè)的,應當按照任職回避的要求不再擔任律師事務所負責人、合伙人或者退出股份、調整工作。在一年試用期內未能按照要求不再擔任律師事務所設立人、合伙人或者退出股份、調整工作的,視為試用不合格,不予錄用。
五、紀律與監(jiān)督選拔工作本著公開、競爭、擇優(yōu)原則,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自覺接受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的監(jiān)督。
咨詢電話:020-62620857、85110084(傳真)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