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警察類公務員報考條件?
來源:易賢網(wǎng) 閱讀:4955 次 日期:2013-03-06 20:5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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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錄用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七條 公務員錄用所需經(jīng)費,應當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八條 本規(guī)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6月7日發(fā)布的《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guī)定》(人錄發(fā)〔1994〕1號)和1996年9月10日發(fā)布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辦法》(人發(fā)〔1996〕84號)同時廢止。

老師這個說明株連制度取消了嗎?

回復:《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辦法》(人發(fā)〔1996〕84號)是已經(jīng)廢止,但具體情況還待進一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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