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指標 | 評價要素 | 賦分標準 | 分值 | 備注 |
工作經歷 | 基層經歷 | 工作不滿兩年的得2分,滿2年的得3分,每超過1年加1分,最高不超過8分。 | 20 | 1、基層工作經歷指具有在辦鎮(zhèn)、村居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工作的經歷。曾在軍隊團和相當團以下單位工作過,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2、組織部門選派到重點項目、信訪崗位、村居、企業(yè)掛職任職的,屬于基層工作經歷。 |
任職情況 | 低一級職務層次報考的,現(xiàn)任領導職務的得12分,非領導職務的得10分;越級報考的,現(xiàn)任領導職務的得7分,非領導職務的得5分。 | |||
工作表現(xiàn) | 工作能力 | 學習研究、總攬全局、組織協(xié)調、創(chuàng)新、決策等能力和水平,評價等次分為優(yōu)秀、良好、一般、差,分別賦12-15分、9-12分、6-9分、1-6分。 | 15 | 由各單位黨組織集體研究,作出評價賦分。 |
工作成績 | 對待工作一貫態(tài)度和取得的成績。評價等次分為優(yōu)秀、良好、一般、差,分別賦12-15分、9-12分、6-9分、1-6分。 | 15 | ||
獎勵情況 | 個人受表彰情況 | 近三年獲區(qū)委、區(qū)政府表彰的,每項得2分;獲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每項得4分;獲省委、省政府表彰的,每項得6分;獲中共中央、國務院表彰的,每項得8分。 | 15 | 1、個人因同一原因獲得不同層次表彰的,只取最高層次賦分一次;2、單位所獲表彰獎勵只取最高一項賦分一次,只為分管或負責該項工作的加分;3、個人和單位受表彰情況賦分合計最高不超過15分。 |
單位受表彰情況 | 近三年獲區(qū)委、區(qū)政府表彰的,每項得1分;獲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每項得3分;獲省委、省政府表彰的,每項得5分;獲中共中央、國務院表彰的,每項得7分。 | |||
年度考核 | 考核等次情況 | 近三年考核每一次優(yōu)秀得7分,每一次稱職(合格)得5分。 | 21 | |
學歷教育 | 大學本科學歷、 學士學位 | 取得國家承認本科學歷、學士學位的得8分,僅學歷的得6分。 | 14 | 學歷教育以最高層次賦分一次,不累計。 |
研究生學歷、 碩士學位 | 取得國家承認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的得12分,僅學歷或學位的得10分。 | |||
研究生學歷、 博士學位 | 取得國家承認研究生學歷、博士學位的得14分,僅學歷或學位的得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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