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海南省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考試違規(guī)節(jié)選處理辦法
來源:海南省考試局網 閱讀:932 次 日期:2013-09-12 16:3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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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四)在考場或者考點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五)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六)其他違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二條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四)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五)其他作弊行為。

第三條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fā)現(xiàn)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獲得考試資格和成績的;

(二)考場紀律混亂、考場秩序失控,出現(xiàn)大面積考試作弊現(xiàn)象的;

(三)考試工作人員協(xié)助實施作弊行為的,事后查實的;

(四)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四條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五條考生有第一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項的考試成績??忌械诙l、第三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項成績無效。

第六條考生有第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xù)參加本項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項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證書的,由教育部考試中心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

第八條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參加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考試機構按照作弊行為記錄并向有關單位公開其個人基本信息。

第九條考試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在考試管理、組織等工作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其參加當年及下一年度的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工作,并由考試機構或者建議其所在單位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與相應的行政處分:

(一)應回避考試工作卻隱瞞不報;

(二)擅自變更考試時間、地點或者考試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題的;

(四)其他違反監(jiān)考、評卷等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第十條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作弊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其參加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工作,由考試機構或者其所在單位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并調離考試工作崗位;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因玩忽職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參加考試的或者使考試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

(二)利用監(jiān)考或者從事考試工作之便,為考生作弊提供條件的;

(三)指示、縱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四)擅自更改或者編造虛報考試數據、信息的;

(五)利用考試工作便利,索賄、受賄、以權徇私的;

(六)誣陷、打擊報復考生的。

第十一條因考試機構管理混亂、考試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考點或者考場紀律混亂,作弊現(xiàn)象嚴重;由教育部考試中心取消該考點資格。

第十二條對出現(xiàn)大規(guī)模作弊情況的考場、考點的相關責任人、負責人及所屬考區(qū)的負責人,有關部門應當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違反保密規(guī)定,造成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的試題考試系統(tǒng)光盤及加密鎖丟失、泄密,由有關部門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盜竊、損毀、傳播在保密期限內的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試題、考生答題文件、考試成績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有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在職人員及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考試機構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由有關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指示、縱容、授意考試工作人員放松考試紀律,致使考場秩序混亂、作弊嚴重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三)參與或者組織他人進行考試作弊的;

(四)利用職權,包庇、掩蓋作弊行為或者脅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擊、報復、誣陷、威脅等手段侵犯考試工作人員、考生人身權利的;

(六)向考試工作人員行賄的;

(七)故意損壞考試設備的;

(八)擾亂、妨害考場、評卷點及有關考試工作場所秩序后果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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