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 | 序號 | 違規(guī)行為或作弊行為 | 違規(guī)處理辦法 |
考試違紀行為 | 1 | 攜帶與考試無關的物品(指除《考生須知》規(guī)定允許攜帶進入試室的物品以外)進入考場且未放在指定位置。 | 取消復試成績。 |
2 | 未在規(guī)定的試室和座位參加考試。 | ||
3 | 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 | ||
4 | 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等。 | ||
5 | 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nèi),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 | ||
6 | 末經(jīng)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試室。 | ||
7 | 將試卷、答卷、答題卡、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試室。 | ||
8 | 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準考證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 | ||
9 | 其他違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 ||
認定為考試作弊 | 10 | 故意攜帶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 | 取消本次招聘考試的資格,并且三年內(nèi)不能參加本區(qū)教師招聘考試。 |
11 | 抄襲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相關的資料。 | ||
12 | 搶奪、偷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 | ||
13 | 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電子設備或者利用其他工具、方式傳遞試題答案、信息。 | ||
14 | 由他人冒名頂替加考試。 | ||
15 | 故意銷毀試卷、答卷。 | ||
16 | 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 | ||
17 | 其他以欺騙手段獲得試題答案或者考試成績的作弊行為。 | ||
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 18 | 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非法獲得考試資格。 | 取消本次招聘考試的資格,并且三年內(nèi)不能參加本區(qū)教師招聘考試。 |
19 | 評卷過程中被發(fā)現(xiàn)同一科目同一考場(試室)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基本雷同。 | ||
20 | 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xiàn)大面積考試作弊現(xiàn)象。 | ||
21 | 考試工作人員協(xié)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 | ||
擾亂考場秩序 | 22 | 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 馬上禁止參加本次考試,其所有考試的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并且三年內(nèi)不能參加本區(qū)教師招聘考試。 |
23 | 無理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 ||
24 | 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 | ||
25 | 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 ||
其他 | 26 | 在校生代替他人參加考試。 | 通知代考人員所在學校給予行政處分,取消報名者本次的招聘資格,并且三年內(nèi)不能參加本區(qū)教師招聘考試。 |
27 | 非在校生代替他人參加考試。 | 代考人所在單位給予其行政處分 |
更多信息請查看廣東省教師招聘網(wǎ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