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實施意見
來源:浙江省教育考試網 閱讀:1564 次 日期:2014-04-21 14:5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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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選拔模式

1.實行在全科會考基礎上的分類測試、分批選拔、綜合評價、全面考核、擇優(yōu)錄取的選拔模式。

二、招生計劃

2.經教育部批準(或備案)具有普通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高校,須在國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規(guī)模內,按教育部有關計劃編制的原則、要求、信息標準,通過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tǒng),編制本校的浙江省分專業(yè)招生計劃(即招生來源計劃),并按時報送省教育考試院。

3.同一高校、同一專業(yè)、同一學歷層次的招生計劃須安排在同一批次,并執(zhí)行經有關部門批準的相同學費標準。高校中外合作辦學專業(yè),應與本校在浙江省招生的其他專業(yè)安排在同一批次錄取。如確有必要,經批準可以將同一高校的不同專業(yè)安排在屬于同一學歷層次的不同批次錄取。

4.除按計劃管理辦法允許不做分省計劃的招生類型外,高校統(tǒng)一考試錄取的招生計劃均須報經教育部匯總分送,由省教育考試院向社會公布,未經省教育考試院公布的招生計劃不得安排招生。

5.高校對生源計劃的調整,一律通過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tǒng)在網上進行。

三、報名

6.報名工作按《浙江省教育考試院關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報名工作的通知》執(zhí)行。

考生在報名時,須簽訂誠信承諾書,承諾本人所提供的所有材料客觀、真實、準確,承諾參加招生考試時遵守有關管理規(guī)定。

四、考試

(一)考試類別及科目

7.實行分類考試。

(1)文理科考試科目分三類設置。

一類考試科目為:語文、數(shù)學(文/理)、外語、綜合(文/理)、自選模塊;

二類考試科目為:語文、數(shù)學(文/理)、外語、綜合(文/理);

三類考試科目為:語文、數(shù)學(文/理)、外語、技術(信息技術/通用技術)。

(2)藝術、體育類考試科目分本、??苾深悺?/P>

本科考試科目為:語文、數(shù)學(文/理)、外語、綜合(文/理)、藝術專業(yè)/體育術科。

??瓶荚嚳颇繛椋赫Z文、數(shù)學(文/理)、外語、藝術專業(yè)/體育術科。

8.自選模塊設語文、數(shù)學、英語、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9門學科的18個選修模塊(每門課2個選修模塊)共18題(每個模塊1道試題),由考生任意選答6題。

9.技術科目(包括信息技術和通用技術)考試成績既用于高校招生錄取,又用于評定學業(yè)水平等第。

10.外語考試分英語、俄語、日語、德語、法語、西班牙語等六個語種,由考生任選一種。英語聽力考試實行全省統(tǒng)考,具體按“三項考試”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其他語種的聽力測試根據教育部統(tǒng)一安排進行。

聽力殘疾考生的外語聽力成績按《浙江省教育考試院關于聽力殘疾考生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免外語聽力測試的通知》規(guī)定執(zhí)行。聽力殘疾考生信息記入考生電子檔案。

11.報考文科類(含選考文科類的藝術、體育類)所有專業(yè)以及理科類中有外語面試要求專業(yè)的考生,英語面試按《浙江省教育考試院關于普通高校招生英語聽力測試問題的通知》中關于面試工作的規(guī)定執(zhí)行。其他外語語種暫不進行面試。

(二)分值

12.語文、數(shù)學和外語三科滿分各為150分,其中英語筆試滿分120分,英語聽力考試滿分30分;綜合(文/理)滿分300分;自選模塊滿分60分;技術滿分100分,由通用技術和信息技術兩科目成績按各占50%的比例合成。

13.考生文化成績總分按報考(含兼報)的不同考試類別分別合成。文理科一類為“3+綜合+自選模塊”的總分,滿分為810分;二類為“3+綜合”的總分,滿分為750分;三類為“3+技術”的總分,滿分為550分。

(三)考試時間

14.考試日期:

6月7日上午:語文,下午:數(shù)學(文/理);

6月8日上午:綜合(文/理),下午:外語;

6月9日上午:自選模塊。

具體考試時間按教育部發(fā)布的執(zhí)行。

英語聽力、信息技術、通用技術科目考試時間為3月和9月。

(四)命題

15.俄語、日語、德語、法語、西班牙語以及英語聽力由教育部統(tǒng)一命題,其他各科均由我省自主命題;自主命題的各科考試性質均屬全國統(tǒng)考。

16.全國統(tǒng)考的試題(包括帶試題內容的答題卡、副題,下同)在啟封并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

省級統(tǒng)考的試題在啟封并使用完畢前按國家機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機密級事項管理。

高校自行命制的試題在啟封并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

17.各市、縣(市、區(qū))高校招生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以下簡稱考試招生機構)和有關學校均須按國家規(guī)定,加強安全保密設施建設,完善安全保密規(guī)章制度,人防技防并舉,加強監(jiān)督和檢查,完善應急反應機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時間報告制度。一旦發(fā)生失(泄)密事件,事發(fā)單位須在第一時間直報省教育考試院,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圍的擴大。

18.考務管理工作按《浙江省高校招生統(tǒng)一考試考務規(guī)程》執(zhí)行。

五、綜合素質評價

19.對參加高中新課改的應屆畢業(yè)生需進行綜合素質評價。綜合素質評價內容包括品質與素養(yǎng)、學習與能力、審美與藝術、運動與健康、探究與實踐、勞動與技能等六方面。

綜合素質評價采用全省統(tǒng)一標準的“寫實性評價+等第評價”的方式,評價過程公開,評價結果經考生所在學校公示后,形成《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綜合素質評價基本信息表》。其中審美與藝術、運動與健康、探究與實踐、勞動與技能四個方面采用等第評價,分A、P、E(分別表示好、合格、需努力)三等;學習能力主要通過普通高中會考(學業(yè)水平考試)等第(A、B、C、E,即優(yōu)、良、合格、不合格)反映。

20.對往屆生和未參加新課改的應屆生需進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現(xiàn)實表現(xiàn),由考生所在單位(沒有工作單位的考生由鄉(xiāng)鎮(zhèn)、街道辦事處)對考生的政治態(tài)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真實的鑒定。鑒定內容須完整、準確地反映在《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中。

對受過刑事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或其他違法違紀處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錯誤的事實、處理意見和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xiàn)實表現(xiàn)等翔實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犯罪記錄被公檢法部門封存的考生不提供相關材料。

21.考生綜合素質評價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xiàn)實表現(xiàn)等證明材料的,屬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言行或參加邪教組織,情節(jié)嚴重的;

(2)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jié)嚴重、性質惡劣的。

22.高校自主確定是否對考生綜合素質評價的相關內容[如相應學科會考(學業(yè)水平考試)等第]提出具體要求,如有要求須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

六、考生電子檔案

23.考生電子檔案是高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

24.考生電子檔案須與考生紙質材料相對應部分的內容一致。各市、縣考試招生機構和有關學校應對采集的考生有關信息進行校驗、確認,確??忌嚓P信息的完整、準確??忌娮訖n案庫一經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25.考生電子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考生報名信息、體檢信息、志愿信息、成績信息、考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和綜合素質評價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信息等。

七、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26.考生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以下簡稱體檢),如實填寫既往病史。

27.省衛(wèi)生廳、省教育考試院根據教育部、衛(wèi)生部、中國殘疾人聯(lián)合會印發(fā)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衛(wèi)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制定《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體檢工作實施細則》。具體體檢工作要求按《浙江省教育考試院、浙江省衛(wèi)生廳關于做好2014年全省普通高校招生體檢工作的通知》執(zhí)行。

28.各縣應成立招生體檢組,設立招生體檢站,具體負責體檢工作的組織實施。主檢醫(yī)師應由具有副主任醫(yī)師以上職稱、責任心強的醫(yī)生擔任??忌w檢須在指定的招生體檢站進行。主檢醫(yī)師須對考生體檢作出相應的規(guī)范且準確的結論,并對其真實性負責。省、市建立中心體檢組,負責對疑難問題的處理和復查;省高校招生委員會指定一所終檢醫(yī)院,負責協(xié)調有關方面對有異議的體檢結論做出最終裁定。非指定的醫(yī)療機構為考生作出的體檢結論無效。

29.高??稍凇墩憬∑胀ǜ咝U猩w檢工作實施細則》的基礎上,根據本校的辦學條件和專業(yè)培養(yǎng)要求,提出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規(guī)定。補充規(guī)定必須合法、合理,有詳細的說明和解釋,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

八、招生章程

30.高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guī)定制訂本校的招生章程。

31.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會公布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內容必須合法、真實、準確、表述規(guī)范,發(fā)布前須經本校主要領導審查,并報省教育考試院會省教育廳高教處、計財處、外事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招生政策規(guī)定進行審核備案。招生章程經審核備案后即向社會公布且不得擅自更改。高校依據招生章程開展招生工作。

高校按教育部規(guī)定時間將本校招生章程上傳至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http://gaokao.chsi.com.cn)“陽光高考”招生信息發(fā)布及管理平臺;4月底完成對高校招生章程的審核、備案工作。

32.招生章程主要內容包括:高校全稱、校址(分校、校區(qū)等須注明),層次(本科、高職或??疲?,辦學類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辦或民辦高?;颡毩W院、高等??茖W校或高等職業(yè)技術學院等),在浙江省分專業(yè)招生人數(shù)及有關說明,預留計劃數(shù)及使用原則,對外語考試語種的要求,經批準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體健康狀況要求,錄取規(guī)則(如有無相關科目成績或加試要求、對加分或降低分數(shù)要求投檔考生的處理、投檔考生的專業(yè)安排辦法等),學費標準,頒發(fā)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及證書種類,聯(lián)系電話、網址,以及其它須知等。高校有特殊要求的,必須在招生章程中明確。各高校在招生宣傳(廣告)中應當準確描述本校的辦學類型、層次,使用與辦學許可證或批準文件相一致的學校名稱,不得使用簡稱。高校法定代表人需對學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有關高校制訂的特殊類型招生辦法須符合相關規(guī)定,且不得與本校招生章程內容相違背。

33.省教育考試院向社會及考生提供有關高校招生鏈接網址。

九、錄取

34.錄取工作在教育部統(tǒng)一領導下,由省高校招生委員會組織實施。堅持科學民主決策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錄取工作中遇到重大問題須集體研究決定。

35.分類分批劃定并公布分數(shù)線、分批填報志愿、分批錄取。

已被上一批次(包括各批提前錄取和單獨錄?。└咝d浫〉目忌?,不得再錄取。

(一)錄取批次

36.文理科錄取工作分三批進行,分別對應三個考試類別科目組。

第一批為重點高校、“211”高校和經批準列入該批的本科高校專業(yè),對應一類考試科目;

第二批為其他一般本科高校(包括獨立學院、民辦高校)的本科專業(yè),對應二類考試科目;

第三批為高職(專科)院校專業(yè),對應三類考試科目。

37.提前錄取的學校按重點高校、一般本科高校、高職(??疲┰盒7謩e安排到各批提前錄取。

38.藝術類錄取分三批進行。

第一批為31所獨立設置的藝術類院校、清華等13所高校的藝術類本科專業(yè),其他專業(yè)校考和進入“211工程”建設院校及經批準列入該批錄取的藝術類本科專業(yè)。

第二批為專業(yè)省統(tǒng)考的藝術類本科專業(yè)。

第三批為藝術類高職(??疲I(yè)。

體育類錄取分本、專科(高職)兩批進行。

(二)分數(shù)線

39.省高校招生委員會根據當年高校在我省的招生計劃數(shù)和考生成績,分類分批按一定比例劃定并公布最低控制分數(shù)線,其中藝術類按美術、廣電及其它類分別劃定文化最低控制分數(shù)線。

40.第一次劃定文理科第一批、藝術和體育類本科錄取最低控制分數(shù)線,并確定其他各批最低控制分數(shù)線劃線比例;后續(xù)其他各批最低控制分數(shù)線按照最接近確定比例的分數(shù)劃定。

(三)志愿設置

41.文理科第一至三批均設置平行志愿,各批的提前錄取院校為傳統(tǒng)志愿。

42.藝術類第一批為傳統(tǒng)志愿,藝術類第二、三批和體育類的本、??婆鶠槠叫兄驹浮?/P>

43.根據平行志愿錄取情況,對未完成招生計劃的高校、專業(yè),進行征求志愿。

44.對平行志愿和征求志愿投檔錄取后仍未完成招生計劃的高校、專業(yè),視情進行降分征求志愿。

45.各批平行志愿(即平行一志愿,下同)、征求志愿(即平行二志愿,下同)以及降分征求志愿(即平行三志愿,下同)均設置A、B、C、D、E5個高校志愿(降分征求志愿另再增設院校服從志愿)。文理科每所高校均設6個專業(yè)志愿和專業(yè)服從志愿;藝術、體育類每所高校均設3個專業(yè)志愿和專業(yè)服從志愿。

46.文理科各批提前錄取院校設5個院校傳統(tǒng)志愿和院校服從志愿;藝術各批提前錄取院校設2個院校傳統(tǒng)志愿,第一批設3個院校傳統(tǒng)志愿。每所高校設3個專業(yè)志愿和專業(yè)服從志愿。

(四)志愿填報

47.志愿實行網上填報,“浙江省教育考試網”為唯一填報志愿的網站,網址為:www.zjzs.net。

48.考生需按選報的考試類別在相應批次填報志愿,考生未選報的類別只能參加對應批次征求志愿填報。

49.考生在填報志愿時須認真閱讀有關高校招生章程,了解高校的各項具體要求和獎貸學金等方面的規(guī)定,根據省教育考試院統(tǒng)一公布的招生計劃,按有關規(guī)定和學校的要求慎重填報學校、專業(yè)志愿。

凡填報獨立學院和民辦高校本、專科專業(yè)志愿的考生,應充分考慮經濟承受能力。

50.文理科第一批和第一批的提前錄取院校、藝術第一批和第二批本科、體育類本科,高職單考單招的院校同時填報志愿,網上填報時間為6月26日至6月27日。文理科第二批和藝術、體育類??婆瑫r填報志愿,文理科第三批單獨填報,具體網上填報時間由省教育考試院公布。網上志愿填報后不進行現(xiàn)場確認。

51.各批視情征求志愿與降分征求志愿的填報時間由省教育考試院公布。

52.普通高校自主選拔合格考生(包括已被復旦大學、上海交通大學面向上海與我省自主選拔改革試驗預錄取的考生)及藝術特長合格考生,以及浙江大學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入圍考生,均須單獨于5月15日前到報名確認地考試招生機構填報志愿,志愿信息由省教育考試院反饋給有關高校確認。已填報志愿但又放棄的考生,該批只能通過填報征求志愿參加錄取。

53.平行志愿、征求志愿和降分征求志愿網上填報時間截止后一律不得改動??忌鷦毡乇9芎米约旱拿艽a信息。因考生本人原因致使密碼信息外泄以及填報志愿失誤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擔責任。各級考試招生機構和中學要加強對考生填報志愿的指導工作。

網上填報志愿具體辦法另行公布。

(五)錄取

54.錄取工作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

55.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各高校采取遠程異地錄取方式開展錄取工作。錄取期間,高校和省教育考試院要保證相互通訊聯(lián)絡的暢通。

56.實行“院校負責、省教育考試院監(jiān)督”的錄取體制。高校應按向社會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錄取規(guī)則進行錄取。省教育考試院組織實施向高校投放合格生源電子檔案,并監(jiān)督高校執(zhí)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劃的情況,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guī)定的行為。對綜合素質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狀況符合相關專業(yè)培養(yǎng)要求、統(tǒng)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最低控制分數(shù)線并符合高校投檔要求的考生,由學校綜合評價、全面考核、擇優(yōu)錄取??忌浫∨c否及所錄專業(yè)由高校自行確定;對已投檔未被錄取考生的原因解釋由高校負責。

57.錄取工作于7月上旬開始。

58.平行志愿投檔辦法。

按科類及考試類別,根據考生總分(文化總分加政策加分)從高到低依次對考生所填報的平行志愿從A院校到E院校的順序逐個檢索,被檢索的志愿中一旦出現(xiàn)符合投檔條件的院校,即向該院校投檔。

考生總分相同時,則按文化總分高低,文化總分仍相同時再按單科順序及分數(shù)高低依次投檔。單科順序排列:一類考試科目文科為語文、文科綜合、數(shù)學、外語、自選模塊,理科為數(shù)學、理科綜合、語文、外語、自選模塊;二類考試科目排序,剔除自選模塊,其他科目排列與一類相同;三類考試科目文科為語文、數(shù)學、外語、技術,理科為數(shù)學、語文、外語、技術。

同一學??偡?、文化總分和單科成績均相同的考生全部投檔。

各批平行志愿和征求志愿均實行一輪投檔。考生每次填報的5個志愿最多只有一次投檔機會,一旦被投檔到其中一個院校,其余4個志愿即失效。若投檔后被退檔,其他志愿也不能再投檔。

平行志愿和征求志愿的退檔考生和檔案未能投出的考生可參加后續(xù)的征求志愿填報。

59.對高校自主選拔、高水平運動員、藝術特長生等特殊類型考生,按有關政策規(guī)定,分別單獨提前投檔。其中自主選拔、藝術特長生按招生院校高考前確定的相應錄取標準投檔。

60.高校錄取新生要按規(guī)定程序、規(guī)定時間,完成調檔、閱檔、審核、預錄、退檔等各環(huán)節(jié)工作,保證考生電子檔案的正常周轉和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對超過時間或不按規(guī)定進行錄取的高校,省教育考試院按照教育部文件規(guī)定代為預錄取,同時書面通知有關高校并將有關情況上報教育部備案。

61.高校在錄取新生時,要正確處理志愿與分數(shù)的關系,正確對待平行志愿及征求志愿的考生。

62.未經教育部批準,高校不得規(guī)定男女生比例,不得對報考非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yè)的考生作統(tǒng)考外語語種限制。

63.肢體殘疾考生的錄取工作按國家和省有關殘疾考生錄取工作的規(guī)定執(zhí)行。除患有傳染性疾病、無法完成學業(yè)的疾病及學習不能自理者以外,對身體狀況不影響所報專業(yè)學習和其他學生、且高考成績達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得以身體狀況為由拒絕錄取或加以專業(yè)限制。

64.烈士子女、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qū)(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可以在其統(tǒng)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6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yè)考生,可在其統(tǒng)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1)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高中入學當年9月1日至高中畢業(yè)當年6月6日,下同)見義勇為和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跡受到省級及以上黨委、政府表彰者;

(2)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下列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全國決賽一、二、三等獎的考生:

①中國數(shù)學奧林匹克;

②全國中學生物理競賽決賽;

③全國高中學生化學競賽;

④全國青少年信息學奧林匹克競賽;

⑤全國中學生生物學競賽。

(3)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青少年科技創(chuàng)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huán)境科學實踐活動)或“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或全國中小學電腦制作活動一、二等獎者;集體項目獲獎者須是第一作者。

(4)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或國際環(huán)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中獲獎者。

(5)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加體育比賽獲獎獲證者,按《浙江省高校招生委員會、浙江省教育廳、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浙江省公安廳、浙江省體育局、浙江省科學技術協(xié)會關于調整高考加分政策的通知》(浙高招委〔2010〕5號)規(guī)定執(zhí)行。

6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其統(tǒng)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加10分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1)少數(shù)民族考生;

(2)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臺灣省籍考生;

(3)自謀職業(yè)的退役士兵;

67.根據省人大審議批準的《浙江省景寧畬族自治縣自治條例》有關規(guī)定,對戶籍在景寧畬族自治縣,且在當?shù)赝暾瓿筛咧须A段教育的考生,可以在其統(tǒng)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加5分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68.見義勇為犧牲或致殘人員子女,退出部隊現(xiàn)役的考生,殘疾軍人、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qū)、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qū)中的三類地區(qū)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現(xiàn)役軍人的子女報考高校,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報考高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錄取。

69.符合加分條件的考生須在網上報名時申請政策加分,填寫《政策加分考生登記表》,并在現(xiàn)場辦理報名信息確認時,向報名確認地考試招生機構提供加分項目的有關證件或材料。

高考報名結束后取得加分資格的考生提供加分證書或材料的最后截止時間為6月6日。此后獲得的證書不再享受政策加分。

70.加分考生資格實行主管部門審核負責和教育考試機構集中公示制度。

體育加分考生資格審核由體育管理部門負責,少數(shù)民族加分考生資格審核由民族宗教事務管理部門負責,“三僑一臺”加分考生資格審核分別由僑務、臺務管理部門負責,學科與科技競賽類加分考生資格審核由科協(xié)負責,退役軍人和烈士子女加分考生資格審核由民政部門負責,省級相關主管部門負責相應資格終審。

所有申請體育加分的考生均須參加全省統(tǒng)一認定測試,認定測試未通過的考生不予加分。

經縣、市和省相關主管部門審核或認定測試通過的符合加分條件的考生,須分別在考生所在單位、設區(qū)市教育行政部門或考試招生機構網站公示,并在“浙江省教育考試網”上集中公示。公示具體要求按《浙江省教育考試院關于進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招生政策加分審核及公示工作的通知》(浙教試院〔2010〕32號)規(guī)定執(zhí)行。審查通過且公示無異議的考生,由省教育考試院負責將加分值加入考生總分。未經公示的考生不得享受相關項目加分。

同時符合多項加分條件的考生,只能取其中一項高分值加分,不得累加。報考體育類專業(yè)考生不享受體育項目加分政策。

71.各批經征求志愿后仍未完成計劃的高校,由其提出申請,經批準,可在批次最低控制分數(shù)線下10分以內,根據缺額計劃及生源情況,確定具體降分分值并進行降分征求志愿。其中各批提前錄取院校經各志愿投檔錄取后仍未完成計劃的,可降10分投檔。藝術、體育類專業(yè)根據錄取生源的實際情況,決定文化降分幅度。

72.海洋運輸、地質勘探、農林漁等畢業(yè)后工作、生活條件較艱苦的專業(yè)及中小學師資定向培養(yǎng)招生專業(yè),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數(shù)線上未完成招生計劃時,在各批提前錄取的,可降20分投檔,在各批平行志愿錄取的,可在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數(shù)線下20分以內降分征求志愿。

少數(shù)民族預科班、民族班,經征求志愿后仍未完成招生計劃時,在規(guī)定的批次最低控制分數(shù)線下降分范圍內(其中少數(shù)民族預科班本科為80分、專科為60分,民族班為40分),進行降分征求志愿。

73.對空軍飛行學員早期培訓基地班復檢合格而未被空軍飛行學院錄取的考生,可在學校投檔分數(shù)線下、批次最低控制分數(shù)線上適當降分投檔,由當?shù)氐母叩嚷殬I(yè)技術學院審查錄取。

74.高校須將擬錄取考生名單(包括統(tǒng)考、保送、單獨考試招生等)報省教育考試院。省教育考試院核準后形成錄取考生數(shù)據庫,并據此打印相應錄取考生名冊,對民辦高校已錄取考生還需打印《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加蓋浙江省教育考試院錄取專用章,作為考生被有關高校正式錄取的依據,予以備案,同時須在高校同批次錄取結束后3日之內將錄取考生名冊和民辦高校的《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寄給有關高校。

75.高校根據省教育考試院核準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冊,填寫考生錄取通知書,加蓋高校公章后,負責將考生錄取通知書,連同有關入學報到須知、資助政策辦法等相關材料(民辦高校還須附省教育考試院出具的《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一并直接寄被錄取考生。建立校長作為高校法人代表簽發(fā)或授權簽發(fā)錄取通知書制度。

76.單獨招生的高校須按有關要求,于6月30日前向省教育考試院報送錄取數(shù)據和書面報告。

77.已確認保送錄取的學生不再參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tǒng)一考試,其他高校不再錄取。復旦大學、上海交通大學面向上海與我省自主選拔改革試驗招生,須在6月25日前完成錄取工作。未納入統(tǒng)招的香港、臺灣高校的招生工作,須在7月7日前完成。凡被復旦大學、上海交通大學和香港、臺灣各高校錄取的上述考生,其他高校不再錄取。

78.考生可憑錄取通知書辦理戶口遷移手續(xù),并按高校規(guī)定的時間及有關要求,辦理報到手續(xù)。不能按時報到的已錄取考生,應向高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方可延期報到。

79.對未經高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高校應將自行放棄入學資格的考生名單(含考生號)在本校規(guī)定的正常報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內報送省教育考試院。

80.為了保證新生質量,新生入學后,高校要認真進行復查。凡不符合條件或有舞弊行為的,由高校根據有關規(guī)定作出處理,并報省教育考試院備案。

81.考生紙質檔案由考生所在學校(單位)負責組建??忌鷻n案一式兩份,一份由考生所在中學(單位)留存,一份按規(guī)定交由考生自行帶至高校??忌殤{高校錄取通知書到本人畢業(yè)學校(單位)提取本人檔案,并辦理相關移交手續(xù)。

82.對屬于考生個人信息及有關錄取過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公開。

83.錄取工作具體事宜按《2014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錄取工作細則》執(zhí)行。

十、信息公開和誠信教育

84.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考試招生機構、有關高校、中學須按規(guī)定分別公開考試招生相關信息,做好公開公示工作。

省教育考試院負責公布我省招生政策、計劃、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guī)事件及處理結果、考生統(tǒng)考成績及錄取結果的查詢辦法、錄取工作細則、統(tǒng)考各錄取批次最低控制分數(shù)線、填報志愿和錄取時間安排、各錄取批次征求志愿計劃;公示政策加分考生名單以及高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考生名單等。

高校在其網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計劃、預留計劃及使用原則,招生章程及特殊類型招生辦法、錄取結果查詢辦法、分批次、分科類錄取人數(shù)和錄取最低分、錄取新生復查結果,取得本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的考生名單、招生咨詢及接受考生申訴的辦法和聯(lián)系方式。

市、縣考試招生機構在當?shù)乜荚囌猩W或教育網上公布考試招生的有關信息,規(guī)范公示本地政策加分考生名單,并在報名、考試、填報志愿、錄取期間通過多種媒介、載體及時向考生提供信息服務。

85.保送生、自主招生、藝術特長生等特殊類型招生,由學校、省教育考試院分別審核并在學校、省教育考試院門戶網站和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公示。

省教育考試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當年年底。設區(qū)市考試招生機構和考生所在中學(單位)公示的考生有關信息,上報前至少公示10個工作日,并保留至當年8月底。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考試招生機構、有關高校、中學等要在公示有關信息的同時,提供舉報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通訊地址,并按國家有關信訪規(guī)定及時調查處理。

86.各級考試招生機構和高校、中學要加強對考生和工作人員的誠信教育,特別是加強在報名、考試、填報志愿、錄取等階段的誠信教育。

十一、對違反規(guī)定行為的處理

87.對考生、招生工作人員、其他人員在高校招生中發(fā)生的違規(guī)舞弊行為和高校、中學在高校招生中的違規(guī)行為,按教育部《2014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guī)定》和其他相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

對考生、考試工作人員和其他人員在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包括全國統(tǒng)考、省級統(tǒng)考和高校單獨組織的招生考試)中發(fā)生的違規(guī)舞弊行為,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教育部第33號令)嚴肅處理。

88.篡改其他考生報名信息和志愿信息的考生及其他人員,由公安部門給予相應處罰,并將違規(guī)事實客觀記入其《考生電子檔案》,作為考生誠信記錄的重要內容。

十二、附則

89.部分高等院校單獨招生、自主選拔錄取試點、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試點,軍事院校(國防生)、藝術類專業(yè)、體育專業(yè)、空軍(民航)飛行學員、公安警察院校、公安現(xiàn)役院校、司法警察院校、基層醫(yī)衛(wèi)人才和面向重點欠發(fā)達縣市定向招生、高職單考單招、高職自主招生和招收華僑、港、澳地區(qū)及臺灣省籍學生、保送生、高水平運動員、藝術特長生等具體招生辦法,分別按有關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

90.英語聽力、信息技術、通用技術考試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91.本實施意見由省教育考試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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