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頂山市葉縣2014年招聘教師考試筆試工作公告
來源:葉縣人民政府電子政務辦公室 閱讀:706 次 日期:2014-06-14 09:2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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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縣2014年公開招聘教師考試將于2014年6月17日上午進行筆試。為嚴肅考試紀律,切實做好筆試工作,確??忌幸粋€公平、公正的考試競爭環(huán)境,現(xiàn)就筆試工作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經(jīng)現(xiàn)場確認的報考人員請務必于6月14日—16日登陸招聘系統(tǒng)自行打印筆試準考證,請考生不要錯過時間,以免視為放棄考試資格。

二、考生打印筆試準考證后,請認真閱讀相關信息,并嚴格按相關要求參加考試。招教筆試時間為2014年6月17日上午9:00—11:00,入場時間為開考前35分鐘,考生應考慮交通因素提前到達考點。

三、因本次考試部分內(nèi)容需用答題卡做題,請考生自備2B鉛筆和橡皮??忌雸龀?B鉛筆、書寫用的黑色簽字筆、直尺、圓規(guī)、三角板、橡皮外,其它物品不準帶入考場。嚴禁攜帶各種無線通訊工具、電子存儲記憶錄放設備以及涂改液、修正帶、手表或其他計時工具等物品進入考場??键c不設無線通訊工具存放處,考生應提前將上述物品妥善保存。

四、今年招教考試在標準化考點進行,考點實行全程視頻實時監(jiān)控。視頻監(jiān)考室能全面監(jiān)控整個考點的考場、考生、監(jiān)考員及考試情況,考生的言行舉止時刻在監(jiān)控之下,考試后回放監(jiān)控錄像發(fā)現(xiàn)的違紀舞弊問題也會受到同樣處罰??荚嚱Y(jié)束,考生須按座位1—30號順序依次到指定區(qū)域目視鏡頭2秒鐘時間進行攝像,然后才能逐次退出考場。

五、考生要誠信守紀,沉著應考,不要違紀舞弊,更不能找人替考,否則按照《葉縣2014年公開招聘教師工作方案》、《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教育部33號令)等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

附:《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

葉縣公開招聘教師工作領導組

二0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

(摘自教育部令第33號部分內(nèi)容)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jié)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gòu)禁止的范圍內(nèi),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jīng)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gòu)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gòu)、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jié)束后發(fā)現(xiàn)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xiàn)大面積考試作弊現(xiàn)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xié)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成績無效?! ?/P>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xù)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考試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gòu)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咨詢電話:0375-8052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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