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云南基層政法定向招錄考試《民法學》—民事法律行為
來源:易賢網 閱讀:10183 次 日期:2010-06-08 16:3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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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jié)    民事法律行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與特征

我國《民法通則》第54條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據此可以說,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實施的以發(fā)生民事法律后果為目的的合法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是最普遍的法律事實。如前所述,民事法律事實包括行為和自然事實。行為中又包括事實行為和民事行為。民事行為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自愿實施的欲發(fā)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為。自愿是民法的基本原則,民事主體自愿決定是否參與民事法律關系和參與何種民事法律關系。但民事主體自愿實施的行為也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才能發(fā)生預期的法律后果。因此,民事主體實施的民事行為只有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即合法,才能發(fā)生欲發(fā)生的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后果。合法的民事行為也就是民事法律行為。法律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正是為民事主體確定行為的模式,以使其依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

民事法律行為以其如下特征區(qū)別于其他行為:

(一)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實施的以發(fā)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為目的的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是能夠發(fā)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為,但它是民事主體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實施的行為。不是民事主體實施的行為,即使能夠發(fā)生民事上的法律后果,也不屬于民事法律行為。如法院的裁決雖能發(fā)生民事后果,卻不是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的這一特征決定了民事法律行為的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同時,民事法律行為以發(fā)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為目的,民事主體實施的不以發(fā)生民事法律后果為目的的行為,同樣不屬于民事法律行為。

(二)民事法律行為是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

意思表示是指當事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內在意志的外部表現(xiàn)。民事主體雖有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行為目的,但若不將該意思表示出來,則外人無從知道,也就不可能發(fā)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后果。因此,民事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沒有意思表示也就沒有民事法律行為。是否以意思表示為要素,是民事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的根本區(qū)別。

(三)民事法律行為是能發(fā)生當事人預期法律后果的合法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盡管是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是當事人以發(fā)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為目的的行為,但能否發(fā)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后果,還決定于該行為是否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只有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合法行為,才能發(fā)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后果,否則就不能發(fā)生當事人預期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為是合法行為,能夠發(fā)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后果。合法性是民事法律行為區(qū)別于其他民事行為(如無效民事行為)的根本特征。

二、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實際上就是作為法律行為核心要素的意思表示的表達形式。在我國,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主要有下列幾種:

(一)口頭形式

口頭形式,是指用談話的形式所進行的意思表示,包括當面交談、電話交談等??陬^形式的法律行為,是不要式的法律行為,具有簡便、迅速的優(yōu)點,其缺點是缺乏書面記載一旦發(fā)生糾紛,日后難以取證,不易確定行為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口頭形式大多適用于能即時清結、標的數額小的民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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