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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時間:2014年12月27-28日。北京理工大學考點考場分別設在研究生教學樓、信息教學樓(八號樓)和三號教學樓。
報考北京理工大學的考生在研究生教學樓、信息教學樓(八號樓)和三號教學樓。
報考單位非北京理工大學的考生在三號教學樓考試。
考生須在12月26日下午到校了解考場情況及有關(guān)注意事項。
考 生 須 知
1.2015年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日期為2014年12月27-28日,考試時間為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紙龇謩e設在研究生教學樓、信息教學樓(8號樓)和3號教學樓。
報考單位非北京理工大學的考生均在3號教學樓考試(含部分報考北京理工大學考生)。
2.考生須在12月26日下午到校了解考場情況及有關(guān)注意事項。
3.考試辦公室和醫(yī)務室分別設在研究生教學樓214室、信息教學樓(8號樓)2023室和3號教學樓301室;考生休息室設在中心教學樓211、231室。在研究生教學樓、信息教學樓(8號樓)和3號教學樓各考試樓層分別設有飲水站。
4.考生中午可憑準考證到中心教學樓211、231室休息,考生休息時須保持室內(nèi)安靜、清潔。考試期間,學校不為考生解決食宿。
5.開考前30分鐘(上午8:00,下午1:30)考生開始進入考場,考試開始15分鐘后禁止入場,交卷出場時間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試結(jié)束前30分鐘,考生交卷出場后不得再進場續(xù)考,也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或交談。
6.考試正式開始前(上午8:30,下午2:00)考生不得答卷,考試結(jié)束后(上午11:30,下午5:00)考生不得動筆寫任何信息。
7.考生嚴禁攜帶任何通訊設備進入考場??忌M入考場后須將所帶衣物、書包等與考試無關(guān)物品存放在監(jiān)考人員指定的位置??忌坏迷谧烂嫔贤繉?,不得在考場內(nèi)大聲喧嘩,要保持考場衛(wèi)生清潔。
8.考生在考場內(nèi)必須服從考場工作人員和監(jiān)考人員的安排。凡有違反有關(guān)考試規(guī)定的,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處理。
9.為加強對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監(jiān)督、檢查,我校特設立舉報電話和舉報信箱,舉報電話(010)68912286,舉報信箱yjszb@bit.edu.cn。
10.因停車位有限,為避免影響本人及他人考試,請各位考生不要開車參加考試。考試期間所有機動車憑準考證出入校門。
11.北京理工大學研究生招辦值班電話:(010)68912286。
考場規(guī)則
一、考生應當自覺服從監(jiān)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jiān)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地點的秩序。
二、考生憑本人《準考證》和有效居民身份證按規(guī)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應當主動接受監(jiān)考員按規(guī)定對其進行的身份驗證核查、安全檢查和隨身物品檢查等。如正式身份證遺失,需補辦臨時身份證,并到考場所在考試辦公室辦理相應手續(xù),否則一律不允許參加考試。
三、考生只準攜帶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gòu)規(guī)定的考試用品,如黑色字跡簽字筆,以及鉛筆、橡皮、繪圖儀器等,或者按照招生單位在準考證上注明的所需攜帶的用具。不得攜帶任何書刊、報紙、稿紙、圖片、資料、具有通訊功能的工具(如手機、照相設備、掃描設備等)或者有存儲、編程、查詢功能的電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帶等物品進入考場。考場內(nèi)不得傳遞文具、用品等。
四、考生入場后開考前不得出考場??忌鷳诳荚嚱淌业闹付紙鰧μ柸胱?,將《準考證》、有效居民身份證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驗?!稖士甲C》正、反兩面在使用期間均不得涂改或書寫。
五、考生領到答題卡和考生信息條形碼后,應仔細核對考試科目、答題卡張數(shù)、考生信息條形碼是否正確無損,在指定位置和規(guī)定的時間內(nèi)準確清楚地填涂姓名、考生編號等信息,按照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gòu)的要求粘貼條形碼等。
六、考生領到試卷后,核對考試科目、試卷張數(shù)頁數(shù)、試卷條形碼是否正確無破損。有試卷條形碼科目,從試卷上取下試卷類型條形碼,粘貼在答題卡相應位置。正確填寫試卷封面考生姓名和考生編號。
七、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等分發(fā)錯誤及試卷字跡不清、漏印、重印、缺頁等問題,應立即舉手詢問,并停止粘貼條形碼和填寫考生信息;涉及試題內(nèi)容的疑問,不得向監(jiān)考員詢問。
八、凡漏貼條形碼的,凡漏填、錯填或者字跡不清的答卷影響評卷結(jié)果,責任由考生自負。
十、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務工作人員管理,有違紀、作弊等行為的,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進行處理并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
九、不到規(guī)定的開考時間,考生不得答題。開考信號發(fā)出后方可開始答題。
十、考生遲到15分鐘后,不得參加當次科目考試,交卷出場時間不得早于考試結(jié)束前30分鐘??忌痪沓鰣龊蟛坏迷龠M場續(xù)考,也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或交談。
十一、考生應當在答題紙的密封線以外或者答題卡規(guī)定的區(qū)域答題。不得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和紙答題,寫在草稿紙或者規(guī)定區(qū)域以外的答案一律無效,不得在答卷、答題卡上做任何標記。答題過程中只能用同一類型和顏色字跡的筆。
十二、考生在考場內(nèi)須保持安靜,不準吸煙,不準喧嘩,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旁窺、抄襲或者有意讓他人抄襲,不準傳抄試題、答案或者交換試卷、答題卡、答題紙,不準將試卷、答卷、答題卡或者草稿紙帶出考場。
十三、考試結(jié)束時間到,考生應立即停止答卷并停筆,否則按違紀處理,取消該門課成績。全國統(tǒng)一命題科目的試卷和答題卡放在桌上,由監(jiān)考教師逐一收取。自命題科目,由考生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或者答卷)裝入原試卷袋內(nèi)并密封。經(jīng)監(jiān)考員逐個核查無誤后,方可逐一離開考場,試卷、答題卡、答題紙(或答卷)和草稿紙等所有考試材料不準帶走。
十四、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務工作人員管理,有違紀、作弊等行為的,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進行處理并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
考風考紀公告
一.樹立誠信意識 珍惜個人名譽
二.認真復習備考 遵守考試紀律
三.嚴禁他人替考 違者嚴厲查處
四.禁止攜帶任何通訊設備進入考場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行為類型及處理辦法
違規(guī)行為類型及代碼 | 處理辦法 |
□51.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 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
□52.未在規(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 |
□53.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jié)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 |
□54.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 |
□55. 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gòu)禁止的范圍內(nèi),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 |
□56.未經(jīng)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 |
□57.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 |
□58.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上標記信息的; | |
□59.其他違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gòu)成作弊的行為。 | |
□61.攜帶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guān)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guān)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 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各階段成績無效 |
□62.抄襲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guān)的資料的; | |
□63.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 |
□64.攜帶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 |
□65.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 |
□66.故意銷毀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或者考試材料的; | |
□67.在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 |
□68.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草稿紙的; | |
□69.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 |
□71.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 |
□72.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 |
□73.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xiàn)大面積考試作弊現(xiàn)象的; | |
□74.考試工作人員協(xié)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 |
□75.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 |
□81.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 終止其繼續(xù)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 |
□82.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 |
□83.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quán)益的行為; | |
□84.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 |
□85.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 |
□76.組織團伙作弊的; | 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各階段成績無效。可以視情節(jié)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
□77.向考場外發(fā)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 |
□78.使用相關(guān)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 |
□79.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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