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回避的概念和回避的適用人員
刑事訴訟中的回避是指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等因與案件或案件的當事人具有某種利害關系或其他特殊關系,可能影響刑事案件的公正處理,而不得參加辦理該案的一項訴訟制度。
回避的適用人員是指在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回避情形下應當回避的公安司法人員的范圍。只有屬于這一范圍內(nèi)的人員才需要自行主動回避,或者被當事人等申請回避。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28條和3l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解釋的規(guī)定,適用回避制度的人員范圍非常廣泛,包括: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以及參與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的人民陪審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司法警察、勘驗人員、執(zhí)行員。其中,審判人員指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以及其他在法院中占行政編制的工作人員。檢察人員指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書記員和司法行政人員。對于檢察委員會委員是否屬于回避范圍,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一般認為,檢察委員會委員對案件處理結(jié)果有重要影響,從維護司法公正出發(fā),檢察委員會委員應當納入檢察人員范圍,依法回避。
二、回避的理由
回避的理由即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實施回避所必備的事實根據(jù)。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等如果本身就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或其他當事人,那么他們的實體利益和訴訟目標就會與其所擔當?shù)脑V訟角色發(fā)生激烈的沖突,他們極可能會從維護自身利益的角度進行訴訟活動,以至于難以使各方當事人受到公正的對待,也難以對案件作出公正客觀的處理。同樣,這些人員如果是某一方當事人的近親屬,也很可能出于親情而對該當事人予以偏袒,或使其他當事人受到歧視性待遇,以至于影響訴訟的公正性。即使公安司法人員事實上沒有偏袒一方當事人,能夠公正無私地處理案件,但只要他們與案件當事人存有上述關系,刑事訴訟的公正性就會受到其他當事人乃至社會公眾的懷疑。因此,具備這種情形的公安司法人員應當回避。至于當事人的近親屬的范圍問題,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82條的確定,包括當事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及同胞兄弟姐妹”。就審判人員而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判人員嚴格執(zhí)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規(guī)定》第1條對此作了進一步的解釋,規(guī)定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nèi)旁系血親以及姻親關系的審判人員都應當回避。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
如果偵查、檢察或?qū)徟腥藛T本人或者他們的近親屬與本案有著某種利害關系,案件的處理結(jié)果會直接影響到他們及其近親屬的利益,那么再由他們主持或參與訴訟活動,就可能使案件得不到公正客觀的處理。因此,具備這一情形的公安司法人員應當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