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業(yè)知識第六章第四節(jié):管轄
來源:云南培訓認證網(wǎng) 閱讀:4345 次 日期:2008-07-13 13:3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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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jié)  管轄

刑事訴訟中的管轄是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以及審判機關系統(tǒng)內(nèi)部在審理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依據(jù)我國現(xiàn)行《刑事訴訟法》和訴訟理論,一般將管轄劃分為立案管轄和審判管轄,審判管轄又分為普通管轄和專門管轄,普通管轄又進一步劃分為級別管轄、地區(qū)管轄和指定管轄。

一、立案管轄

立案管轄又稱職能管轄或部門管轄,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職權范圍,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之間,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圍上的權限劃分。立案管轄所要解決的是哪類刑事案件應當由公安司法機關中的哪一個機關立案受理的問題,也就是確定哪些刑事案件不需要經(jīng)過偵查,而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審判;哪些刑事案件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哪些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立案管轄主要是根據(jù)下列因素劃分的:①公安司法機關的性質與訴訟職能。我國公、檢、法機關是刑事訴訟中的主要訴訟主體,但由于各自的性質和訴訟職能不同,劃分管轄必須與之相適應。②刑事案件的性質、案情的輕重、復雜程度等。

(一)公安機關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款規(guī)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這里主要是指除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的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絕大多數(shù)刑事案件。法律的除外規(guī)定是指:①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guī)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②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刑事案件;③軍隊保衛(wèi)部門對軍隊內(nèi)部發(fā)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對罪犯在監(jiān)獄內(nèi)犯罪的案件,由監(jiān)獄進行偵查。軍隊保衛(wèi)部門、監(jiān)獄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本法的有關規(guī)定。

由此可見,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這些案件由其他特定的機關行使偵查權外,絕大多數(shù)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負責立案偵查。公安機關是國家的治安保衛(wèi)機關,肩負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安全的職責,并具有同犯罪作斗爭的豐富經(jīng)驗和必要的專門偵查手段。因此,法律把絕大多數(shù)需要偵查的刑事案件交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是與公安機關的性質、職能和辦案條件相適應的;同時,也是完全符合同犯罪作斗爭的需要的。

另外,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由案件發(fā)生地的公安機關立案進行偵查,贓車流人地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绲貐^(qū)系列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必要時,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或者由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立案偵查。旅客列車上發(fā)生的刑事案件,由負責該車乘務的乘警隊所屬鐵路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二)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1 8條第2款規(guī)定: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一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jīng)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依照《刑法》第93條的規(guī)定,這里所說的“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人民檢察院直接自行偵查的主要有以下三類犯罪案件:

1.貪污賄賂犯罪

這類犯罪是指《刑法》分則第8章規(guī)定的國家工作人員貪污案,賄賂案,挪用救災、搶險等款物案,挪用公款案,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案,隱瞞不報境外存款案等,以及其他章節(jié)中明確規(guī)定按照《刑法》分則第8章貪污賄賂罪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的犯罪。

2.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

根據(jù)《刑法》分則第9章的有關規(guī)定,這類犯罪包括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案,泄露國家秘密案,徇私枉法案,徇私舞弊案,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案等。另外,《刑法》分則第4章第248條規(guī)定的監(jiān)管人員毆打、體罰、虐待被監(jiān)管人罪,由人民檢察院管轄。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

這類犯罪主要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案、刑訊逼供案、報復陷害案、非法搜查案、暴力取證案以及破壞選舉案等。

除上述三類犯罪案件外,《刑事訴訟法》第1 8條第2款還規(guī)定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對此應理解為是人民檢察院以立案偵查的方式,加強對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活動的個案監(jiān)督。對于大部分刑事案件的立案偵查活動應當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進行,只有當出現(xiàn)極個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確實不宜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必須由人民檢察院直接管轄的,經(jīng)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才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司法實踐中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罰代刑等問題,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87條的規(guī)定,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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