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2017年2月,青島市政府發(fā)布地方性規(guī)章《青島市中小學校管理辦法》。該《辦法》提到,“中小學校對影響教育教學秩序的學生,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或者適當懲戒;情節(jié)嚴重的,視情節(jié)給予處分。學校的懲戒規(guī)定應當向學生公開。”據了解,這是全國或地方教育性法規(guī)中,首次提出“懲戒”的概念。
【解析】
完整的教育,既包括賞識教育,也包括懲戒教育。重提教育懲戒,源于不時發(fā)生的中小學欺凌和暴力事件。盡管一張張照片、一幕幕視頻令人驚詫不已,但目前的教育和法律體系卻都無能為力。無論是刑事處罰,還是治安管理處罰,都難以覆蓋這些未成年人群體。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義務教育法也規(guī)定,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這種規(guī)定雖然保護了肇事學生的受教育權,但無關痛癢的批評教育卻為他們繼續(xù)欺凌施暴埋下了伏筆。
原則上來說,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公序良俗,每個學校都可以采取各具特色的教育方式。但是,教育懲戒是一個敏感話題和領域,處理不好的話,容易演變成體罰或變相體罰,碰及社會公眾的敏感神經,將涉事學校和教師推上風口浪尖。因此,目前亟須要做的,不是僅提出教育懲戒的概念,更要厘清邊界、細化規(guī)則。要通過立法進一步明確教育懲戒的邊界在哪里,學校和老師到底可以采取哪些合法的手段來懲戒學生。
在設置懲戒手段時,要結合學校教育的實際情況進行,既要保證教育懲戒措施合乎法度、行之有效,又要使懲戒措施與過錯程度相當,堅持持適度原則。在細化懲戒措施時,我們可以吸取國外成熟的經驗做法,結合社會認知和接受程度,以不損害學生身心健康為原則,以不再犯同樣的錯誤為結果,因地制宜予以實施。
教育懲戒的前提是尊重學生、理解學生、愛護學生。這是一切教育懲戒的出發(fā)點和歸宿,在制定實施教育懲戒細則過程中,既要以法律來保障懲戒的順利實施,又要防止為了懲戒而懲戒,防止濫用懲戒損害學生的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