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2003年5月21日,被告趙姍姍向原告中國銀行上海市分行申領品名為“個人普通貸記萬事卡”的長城貸記卡一張,信用額度為5,000元人民幣(以下幣種同),后調整為20,000元。至2006年5月12日被告使用該卡,透支金額為756.18元。2006年5月19日該卡被透支消費三筆,金額分別是280元、1,600元和2,160元,第三筆系被告電話掛失后消費的。后被告歸還800元,至2007年1月29日該卡共計透支金額為4,777.91元。發(fā)生透支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討透支款項,但被告認為該款系被盜用,故一直拖欠不還。
【審 判】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向原告申請辦理了長城貸記卡,雙方之間簽訂領用合約,理應以此來規(guī)范各自的行為。根據領用合約第七條的規(guī)定:“……如掛失后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損失,甲方(銀行)不承擔責任:1、正式掛失前及書面掛失起至次日24時內發(fā)生的任何交易;……”被告辯稱信用卡被盜用,但盜用發(fā)生在被告掛失之前,因此被告應對掛失前的上述三筆交易金額承擔還款責任。根據領用合約第六條第7款的規(guī)定“甲方(銀行)對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均視為乙方(持卡人)本人所為,乙方應妥善保管,修改私人密碼,無論依據密碼電子信息辦理的各類結算交易所產生的電子信息記錄,還是不用密碼,登記持卡人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及本人簽字的憑證,均為該交易的有效憑證。乙方在申領長城貸記卡后,甲方應發(fā)給乙方用于自動柜員機服務的私人密碼(包括附屬卡的私人密碼)。乙方及其附屬卡持卡人必須妥善保管密碼……”,原告提供的只是自動柜員機服務的密碼,至于消費可使用密碼也可不使用密碼,原告的規(guī)定并不違反中國人民銀行的《銀行卡業(yè)務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且被告領取該卡后并沒有向原告提出消費必須憑密碼的申請,因此被告提出應由原告承擔責任的辯論意見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采信。被告申領的是原告的長城貸記卡,申請表上被告明確同意“……接受《中國銀行長城貸記卡申領合約》及本表格上的所有條款為持卡人使用該貸記卡的合約條款……”,因此領用合約在原、被告關于信用卡使用發(fā)生爭議時可予以適用,同時系爭的三筆消費是通過中國銀聯(lián)的POS機消費,而不是萬事達國際組織的平臺消費的;萬事達國際組織的非授權交易零責任條款的適用是有前提條件的,包括遵守與發(fā)卡銀行簽訂的協(xié)議等內容,因此被告辯稱適用非授權交易零責任條款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未妥善保管信用卡是造成該卡被竊被消費透支的直接原因,故被告未能按約償還透支款并償付透支款利息,顯屬違約,原告要求被告償還透支款及透支款利息等費用,于法有據,應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趙姍姍應歸還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滯納金共計人民幣4,777.91元及逾期利息。
一審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訴。市二中院判決維持原判。
【評 析】
本案是合同糾紛中的信用卡透支糾紛,在合同法中屬于無名合同,本案的法律疑難點和新穎點在于:被告申領的是原告的品名為“個人普通貸記萬事卡”的長城貸記卡,是否可以適用萬事達國際組織關于萬事達卡持卡人非授權交易“零責任”條款?
萬事達卡持卡人非授權交易“零責任”的概念在我國還屬于新生事物,雖經萬事達機構在報刊上幾經宣傳,普通大眾對之仍不甚了解。由萬事達卡國際組織上海辦事處蓋章確認的“萬事達卡在亞太區(qū)推行風險零責任(Zero Liability)準則”規(guī)定:持卡人須符合一定條件方可享受該“零責任”的保護,包括妥善保管他們的卡片, 并在發(fā)生卡片丟失、被盜以及非授權交易時及時通報發(fā)卡行,且持卡人須具有良好信譽并遵守與發(fā)卡行所簽訂的協(xié)議。該條款適用于所有持有亞太區(qū)發(fā)行的萬事達品牌卡片的消費者,據稱是從保護消費者的角度規(guī)定了持卡人對非授權交易可享有“零責任”的保護。具體到本案,從以下四個角度分析,可以認定被告無法適用“零責任”條款。
(一)從消費的時間的角度來分析
被告明確同意“接受《中國銀行長城貸記卡申領合約》”,而領用合約第七條的規(guī)定:“……正式掛失前及書面掛失起至次日24時內發(fā)生的任何交易使消費者造成損失,甲方(銀行)不承擔責任”。被告的信用卡被盜用發(fā)生在被告掛失之前,而根據萬事達卡的準則,消費者必須遵守與發(fā)卡行所簽訂的協(xié)議,而協(xié)議有規(guī)定掛失前甚至掛失后24小時內發(fā)生的任何交易萬事達適用的銀行概不負責,因此根據這個三段論的推論,最后落實到領用合約,被告應對掛失前的上述三筆交易金額承擔還款責任。由此案可知,根據雙方的協(xié)議,不僅被告會有如此結果,其他與銀行簽訂類似協(xié)議的萬事達卡的消費者只要掛失前甚至掛失后24小時內發(fā)生了任何交易,那么在這個三段論的推理下,消費者就要對此不幸的后果承擔責任,是很難品嘗到所謂零責任的甜頭的。
(二)從三筆消費被刷卡的渠道來分析
由于系爭的三筆消費是通過中國銀聯(lián)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聯(lián))的POS機系統(tǒng),而不是通過萬事達國際組織的平臺消費的,因此不適用萬事達卡的該規(guī)則。我國絕大部分持卡人在國內消費時,大都是通過銀聯(lián)系統(tǒng)消費的,因為銀聯(lián)是國內迄今為止唯一的一家銀行卡組織,其性質是一個股份制的、為銀行等金融機構提供信用卡結算業(yè)務為主的金融服務公司。自其成立以來,銀聯(lián)便為發(fā)卡行與特約商戶之間提供跨行結算服務,到目前為止,它還沒有一個明確的競爭對手,處于壟斷的地位。目前,大部分內資股份制銀行都已加入銀聯(lián)組織,并發(fā)行銀聯(lián)標準卡。國內的消費者基本沒有選擇其他卡組織的余地,即使是萬事達卡的持有者在國內(境內)消費,不可能跳過銀聯(lián)而適用萬事達卡組織,因此國內消費者在境內消費可以適用萬事達準則而享受“零責任”的機會極其稀少。
(三)從被告未設消費密碼,銀行是否有義務審核密碼來分析
被告已經在《中國銀行長城貸記卡申領合約》上簽字,同意受領用合約的約束,根據領用合約第六條第7款的規(guī)定:“甲方(銀行)對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均視為乙方(持卡人)本人所為,乙方應妥善保管,修改私人密碼,無論依據密碼電子信息辦理的各類結算交易所產生的電子信息記錄,還是不用密碼,登記持卡人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及本人簽字的憑證,均為該交易的有效憑證。乙方在申領長城貸記卡后,甲方應發(fā)給乙方用于自動柜員機服務的私人密碼?!痹骐m然沒有明確告知被告消費可使用密碼也可不使用密碼,但合約中已經包含了這層意思,原告的規(guī)定并不違反中國人民銀行的《銀行卡業(yè)務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且被告對于自身的權利應盡謹慎注意義務,對于憑信用卡消費是否需要使用密碼、使用密碼的號碼是否與自動柜員機(ATM機)取現的密碼一致等問題,被告應該仔細閱讀申領合約,如有疑義,應及早取得原告的解釋;客觀上被告也只從原告處取得過自動柜員機取現的密碼,且被告領取該卡后并沒有向原告提出消費必須憑密碼的申請,因此被告的卡被消費時,原告沒有審核密碼并不能成為原告應承擔責任的理由。不過,如果原告能夠在申領合約中以粗體、大號字體或者以其他明顯的方式告知領用信用卡的消費者使用銀行卡消費是否需要密碼,則能夠起到明示或警示作用,有利于領卡人明確無誤地知曉自己的權利義務,減少信用卡透支糾紛的發(fā)生。
(四)從信用卡交易流程分析
信用卡交易中存在著發(fā)卡行、持卡人、收單行、特約商戶及銀行卡組織等多方當事人,彼此之間產生多種復雜的法律關系,其中,最主要的是持卡人與發(fā)卡行、發(fā)卡行與特約商戶、特約商戶與持卡人之間關系。一般認為, 持卡人和特約商戶的關系與普通的商品買賣和服務合同等并無本質上區(qū)別,信用卡法律關系的特殊性主要在于持卡人與發(fā)卡行以及發(fā)卡行與特約商戶之間。發(fā)卡行與持卡人之間存在金融服務關系、委托代理關系、消費信貸關系,發(fā)卡行與特約商戶之間存在金融服務關系、獨立擔保關系、還存在轉委托關系。
原、被告簽訂了領用合約之后,原告應該按照合約交付合格的信用卡和給予相應的金融服務,而被告則應按照合約規(guī)定,妥善保管信用卡,按照合約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點以適當的履行方式,正確履行合約所規(guī)定的義務。且萬事達準則也規(guī)定持卡人要妥善保管他們的卡片,被告未妥善保管信用卡,造成該卡被竊,是導致卡被消費透支的直接原因,故被告未能按約償還透支款并償付透支款利息,既違反了萬事達準則,也違反了雙方合約的規(guī)定,被告在本案中根據合約和法律的規(guī)定應該承擔支付本金和利息的法律責任。
(作者單位:黃浦區(qū)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