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案例]債權轉讓公告的時效中斷效果
來源:中顧法律網 閱讀:3024 次 日期:2012-01-29 08: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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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原告: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東方公司)

被告:富源縣水泥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富源水泥公司)

2003年3月至9月,被告富源水泥公司先后與原中國工商銀行富源縣支行簽訂四份借款合同,金額共計1021萬元,并約定以被告富源水泥公司的固定資產作抵押擔保。后原中國工商銀行富源縣支行依約撥付了款項。期限屆滿后,被告富源水泥公司僅償還了10萬元,其余借款至今均未償還。經原債權銀行多次催收,被告均未還款。2005年,根據國家剝離銀行不良資產的相關政策,上述債權本息均由原告東方公司受讓取得,原告東方公司在受讓取得上述債權后于2005年8月11日、2007年8月1O日分別以公告方式向被告富源水泥公司主張債權,但被告富源水泥公司仍未履行還款義務。截止2008年6月20日,被告富源水泥公司共欠原告東方公司借款本金1011萬元,利息493.12萬元。經多次協商還款未果,原告東方公司遂向本院起訴。

原告訴稱,原告在受讓取得上述債權后于2005年8月11日、2007年8月1O日分別以公告方式向被告主張債權,但被告仍未履行還款義務。截止2008年6月20日,被告共欠原告借款本金1011萬元,利息493.12萬元。故訴請:1、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借款本息1504.12萬元(其中本金1011萬元,利息493.12萬元,利息計算至2008年6月2O日)及2008年6月20日至歸還欠款之日的相應利息。2、請求確認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判令原告依法實現抵押權。3、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以及原告為主張合法權益而支付的費用。

被告辯稱,我公司是2003年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該債務是原國有公司期間的,改制時該債務如何處理我方不清楚,2004年以后我方未收到要還款的通知,只收到工商銀行的剝離不良資產通知,工商銀行沒說要我方如何還。

【裁判要點】

法院認為,富源水泥公司與原中國工商銀行富源縣支行簽訂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中國工商銀行富源縣支行將上述債權轉讓給東方公司,東方公司系本案的合法債權人,被告富源水泥公司應當向東方公司及時履行相應的債務。中國工商銀行富源縣支行與被告富源水泥公司簽訂的書面最高額抵押合同,經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合法有效,原告東方公司依法享有上述抵押財產的抵押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五)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富源縣水泥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償還原告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借款本息1504.12萬元(其中本金1011萬元,利息截至2008年6月20日),以后利隨本清。

二、本案所涉及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可依法實現其抵押權。

案件受理費56023元及財產保全費5000元,均由被告富源縣水泥有限責任公司承擔。

【爭議焦點】

1、原告東方公司及被告富源水泥公司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關系?

2、雙方當事人誰違約,應否承擔相應責任?

【法理評析】

本案系債務人不及時履行還款義務而引發(fā)的債權受讓人向原債務人主張債權的糾紛,法庭審理主要圍繞著原告東方公司及被告富源水泥公司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關系、雙方當事人誰違約,應否承擔相應責任的判定而展開,因此在分析該案件時也需要從這幾個方面來梳理線索:

首先,對于“原告東方公司及被告富源水泥公司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關系”的判定,此處主要涉及訴訟時效中斷和債權轉讓方面的內容。

所謂債權轉讓是指不改變合同的內容,債權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方式將債權移轉于第三人;訴訟時效中斷則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發(fā)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tǒng)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可知,在此類案件中,訴訟時效中斷存在兩種情形:其一為債務人在債權轉讓協議,債權轉讓通知上簽章或者簽收債務催收通知的;其二為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fā)布的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債務內容的。

在本案中,富源水泥公司與原工商銀行富源縣支行簽訂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合同中約定的借款期限截止日期為2004年3月至9月,東方公司于2005年8月11日通過債權轉讓的方式受讓取得該債權,當時尚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其于2008年6月向法院提起的訴訟,如果不存在訴訟時效的中止或者中斷情形的話,此時其已經喪失了勝訴權。但是東方公司在受讓債權后,曾分別于2005年8月11日、2007年8月1O日在云南日報這一在云南省內有影響的報紙上刊登了債務催收公告,該行為導致了訴訟時效中斷的后果,因而時效從2007年8月10日重新起算,故東方公司仍在訴訟時效內,其為本案的合法債權人。

其次,對于“雙方當事人誰違約,應否承擔相應責任”的判定,此處主要涉及違約責任的承擔主體及方式方面的內容。

由于東方公司為本案的合法債權人,富源公司作為債務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及時歸還借款及利息,未及時履行該義務的,則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具體為歸還尚欠的本金1011萬元及從逾期之日起至東方公司起訴時止的利息。由于富源公司與原富源縣支行之間的借款合同附隨有書面的最高額抵押合同,在債權轉移時,該從合同隨主債權一并轉移。且該抵押合同依法經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具備了合法的形式要件,故有其約束力,東方公司享有抵押物的變價處分權和優(yōu)先受償權。

【法律風險提示及防范】

提示:在根據國家剝離銀行不良資產的相關政策受讓債權時,債權的受讓人需要注意,其應當及時向債務人主張債權,以免超過法定的訴訟時效,導致自身勝訴權的喪失。能夠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斷效果的行為包括兩種:讓債務人在債權轉讓協議,債權轉讓通知上簽章或者簽收債務催收通知,或者是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fā)布含催收債務內容的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訴訟時效中斷后,時效重新起算。

【法條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207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支付逾期利息。

2.《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33條 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guī)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前款規(guī)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第53條 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30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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