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霆取款案新聞資料及評論資料
來源:CCTV及法制日報等 閱讀:6369 次 日期:2008-04-01 14: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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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段來自CCTV的資料


男子趁ATM機出錯,提款171次被判無期


  賬戶里170元取走17.5萬

  據(jù)公訴機關指控,2006年4月21日晚10時,被告人許霆來到天河區(qū)黃埔大道某銀行的ATM取款機取款。結果取出1000元后,他驚訝地發(fā)現(xiàn)銀行卡賬戶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許霆連續(xù)取款5.4萬元。當晚,許霆回到住處,將此事告訴了同伴郭安山。兩人隨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復操作多次。后經(jīng)警方查實,許霆先后取款171筆,合計17.5萬元;郭安山則取款1.8萬元。事后,二人各攜贓款潛逃。

  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并全額退還贓款1.8萬元。經(jīng)天河區(qū)法院審理后,法院認定其構成盜竊罪,但考慮到其自首并主動退贓,故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1000元。而潛逃一年的許霆,17.5萬元贓款因投資失敗而揮霍一空,2007年5月在陜西寶雞火車站被警方抓獲。日前,廣州市中院審理后認為,被告許霆以非法侵占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盜竊金融機構,數(shù)額特別巨大,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遂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對此,許霆的辯護律師表示異議,他表示ATM機出錯就是銀行的錯,另外,銀行有足夠時間追回款項,只是因為周末而錯過,因此可以將這17.5萬元視之為“遺忘物”,許霆的離開行為僅構成侵占罪。

  171次惡意提款獲重判

  同為利用ATM機漏洞盜取,為何兩人判刑如此懸殊呢?廣州市律師協(xié)會刑事委員會主任鐘聞東表示,在該案中雖然看似法院量刑過重,但其實仍在法定范圍內。鐘聞東表示,許霆以非法侵占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盜竊,明知其銀行卡內只有170多元,但在發(fā)現(xiàn)銀行系統(tǒng)出錯時即產(chǎn)生惡意占有的故意,并分171次惡意取款17.5萬元而非法占有,得手后潛逃并將贓款揮霍花光,其行為符合盜竊罪的法定構成要件。同時,雖然郭安山是與他一同盜竊,但二人并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只是采取相同犯罪手法各自實施,最后得款也是根據(jù)各自卡內各自提取所得,因此二人并不構成共同犯罪,僅以各自取款數(shù)來計算盜竊金額。而根據(jù)刑法關于盜竊罪的相關規(guī)定,同案人郭安山個人盜竊金額數(shù)額不大且全部退贓,同時主動自首并向公安機關交代與許犯案經(jīng)過等,因此獲得從輕處理并無不妥。

  柜員機視為金融機構太嚴苛?

  根據(jù)刑法關于盜竊罪的解釋,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為“數(shù)額特別巨大”,而我國刑法對此相應的規(guī)定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chǎn)。而在本案中,許霆不僅將巨款揮霍一空,還私自潛逃直至被抓獲,并無任何可獲從輕或減輕的量刑情節(jié)。因此,法院適用了規(guī)定的最高刑并無不妥,仍在法定范圍內。

  那么,盜取ATM機是否構成盜竊金融機構呢?不少市民認為把ATM機視為金融機構太過嚴苛,“那豈不是滿大街都是金融機構了!”對此,鐘聞東認為,從財產(chǎn)所有方面來講,ATM機也應視為金融機構。因為ATM機內的現(xiàn)金也是來源于金融機構,其財產(chǎn)的所有權屬于金融機構,其可以看做金融機構財產(chǎn)的延伸。同時ATM機為金融機構所有和管理,當然是金融機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許霆被重審判決有期徒刑五年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天下午對許霆惡意取款案件作出重審判決,判處許霆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兩萬元。

  法院經(jīng)調查認為,被告人許霆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竊取銀行經(jīng)營資金的行為,已經(jīng)構成盜竊罪。但是其第一次取款1000元,是正常取款時,因自動柜員機出現(xiàn)故障,無意中提取的,不應視為盜竊,而其余170次取款,自動柜員機在其銀行賬戶上扣款174元,也不視為盜竊。法院最后認定,許霆實際盜竊共計173826元。

  對于許霆的辯護人提出的柜員機不是金融機構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為,自動柜員機是銀行對外提供客戶自助金融服務的專有設備,機內儲存的資金,是金融機構的經(jīng)營資金,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盜竊金融機構是指,盜竊金融機構的經(jīng)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戶的資金等行為,許霆的行為屬于盜竊金融機構。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許霆盜竊金融機構數(shù)額特別巨大,依法本應適用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但鑒于許霆惡意取款是在發(fā)現(xiàn)銀行自動柜員機出現(xiàn)異常后的行為,采用持卡非法竊取金融機構經(jīng)營資金的手段,其行為與有預謀,或者采取破壞手段盜竊金融機構的犯罪有所不同。從犯罪具有一定的偶然性看,許霆犯罪主觀惡性不是很大。根據(jù)本案具體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jié)和對社會造成的危害程度,對許霆可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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